越南國會10月27日在全體會議上討論《刑法(修訂)草案》及國會關於施行該法的決議草案。據越南電視臺報道,當天上午的討論在會場進行,下午轉向《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修訂)草案》和關於試行不經定罪追繳處理涉案財產機制的國會決議草案。

此前10月17日,國會已聽取公安部長梁三光就《刑法(修訂)草案》作吸收、解釋與修改報告。梁三光表示,草案已就多項重要內容作出修改補充,包括排除刑事責任的情形、暫緩追訴、免於刑事責任、犯罪預備行為的刑事責任範圍、商業法人刑事責任範圍及須承擔刑事責任的商業法人規定,並新增罪名和犯罪行為、刪除部分罪名。

梁三光同時說明,草案總則部分仍有意見分歧,涉及有組織犯罪團伙、正當防衛、對商業法人及以商業法人名義實施犯罪的個人的刑罰適用、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等規定。起草機關經研究後調整了商業法人刑罰與相關個人刑罰的內容,取消有期限停止營業的刑罰,下調部分罪名的商業法人罰金,以避免處理過重、影響勞動者生產經營活動。

草案還取消了按獨立實施犯罪個人比例確定以商業法人名義犯罪個人刑罰的機制,改為規定原則,由法院根據角色、過錯程度、動機、目的及個人所獲利益決定刑罰。起草機關並補充從寬原則,以及對自願認罪認罰者低於法定刑幅度下限量刑的規定,以與《刑事訴訟法(修訂)草案》銜接;該內容已於10月19日在代表團分組討論中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