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已向國會提交《環境保護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擬調整環境保護原則和國家政策相關規定的表述。草案對第4條第4款作出修改,方向是優先預防汙染、環境事故和環境退化,加強環境風險管理,並結合減輕、應對、補救及恢復環境等措施。草案同時要求環境保護活動經常、公開、透明地進行。
草案強調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臭氧層、減少廢物產生,並加強廢物的再利用和再循環,以從廢物中開發資源價值。提高對氣候變化的抵抗和適應能力,也被列為環境保護活動的重要內容。
在責任劃分上,草案規定:“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對其管轄範圍內發生的環境汙染問題負責。”這一表述明確了省級政府首長對管轄範圍內環境汙染問題的責任,把環境保護工作與地方管理責任掛鉤。
草案還擬修改第5條關於國家環境保護政策的內容,方向是加強社區參與、推進管理現代化並動員各方資源。據此,國家為機關、組織、居民社區、家庭和個人參與實施、檢查、監督環境保護活動創造便利條件,同時加強宣傳、教育,在全社會建設環境保護文化。
擬議政策聚焦生物多樣性保護、生態系統保護與恢復、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發展清潔和可再生能源,以及節約高效利用自然資源。草案強調優先處理汙染、恢復退化的自然生態系統,加強環境保護技術基礎設施投資,推進環境質量、氣候變化監測預報預警網絡的現代化。
在資源方面,國家將多元化投資來源,在國家預算中安排環境保護專項支出,並使其比例隨經濟增長速度、規模及環境保護要求與任務逐步提高。草案還提出推動科學研究、創新以及先進技術、綠色技術和環境友好技術的轉讓與應用,發展汙染治理、回收和廢物處理技術。
草案另提出按環境風險程度對投資項目進行篩選分類,並按不同階段適用相應管理工具;同時把循環經濟、綠色經濟模式納入經濟社會發展戰略、規劃、計劃、方案和項目的制定與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