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7日上午舉行全體會議,討論《刑法(修訂)草案》及國會關於施行該法的決議草案。多名代表在會上發言,涉及死刑適用範圍、認罪寬大政策以及科研創新活動的風險免責等條款。
會上,代表們對縮小死刑適用範圍的總體方向表示贊同,擬將現行10項死刑罪名減至4項。不過,部分代表提出,對非法買賣毒品罪應單獨審慎考慮。公安部長梁三光(Lương Tam Quang)在解釋發言中表示,這一建議源於打擊犯罪的實踐:此類犯罪特別危險,但有些案件中的犯罪人因法律認識不足、被引誘、欺騙或脅迫而涉案,仍有可能被感化、教育並立功贖罪,因此適用死刑需審慎衡量行為性質、程度及改造可能。
圍繞認罪寬大政策,代表楊德海(Dương Đức Hải,河內市國會代表團)提出三項原則:選擇必須真正自願;認罪供述須有證據核驗,證明犯罪的責任仍屬訴訟機關;法院對罪名和刑罰獨立作出決定,接受建議的刑罰不能取代法院判決。
關於科研、試驗、應用科技進步或試驗新商業模式的風險條款,代表陶志義(Đào Chí Nghĩa,芹苴市國會代表團)建議區分客觀風險與因違反職責或失職造成的損害,認為起草機關應繼續完善第26條,補充認定客觀風險的條件,不能僅以活動已獲批准、程序合規為依據,還須評估實施者是否採取必要防範措施。代表阮芳水(Nguyễn Phương Thủy,河內市國會代表團)則建議明確調整範圍,並考慮擴大創新、為公共利益履職中客觀風險的刑事責任排除依據。
同日上午,國會還討論了《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修訂)草案》。部分代表建議,不應硬性規定鄉級公安局長或副局長必須具備中級或高級調查員資格,而應明確並擴大調查員職級的權限,以符合實際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