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已向國會提交《住房法(修訂)》草案,擬整體取代2023年《住房法》。根據建設報獲取的政府呈文,草案於2026年10月16日以第923/TTr-CP號文件報送國會,計劃在2026年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上提請審議通過。建設部說明,此次全面修訂源於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變化、地方兩級政府組織調整,以及現行法律實施兩年後出現的障礙。
草案最受關注的變化是增設租賃住房專章,與商業住房、公務住房和政策性住房並列。該章涵蓋國家資金投資建設的住房、其他資金來源投資的住房以及工業園區工人宿舍,規定範圍從土地來源、投資主體、優惠機制延伸到租金、運營管理及開發收支。草案提出在都市區、公共交通導向開發(TOD)區域、工業園區、高科技園區、出口加工區和人口密集地區優先發展長期租賃公寓。
在實施機制上,草案規定省級人民委員會決定商業住房項目中的租賃住房開發義務。投資方可選擇在項目內劃出部分居住用地、在項目範圍外另行安排土地,或按規定繳納等額款項。地方還被授權決定國家資金住房的優先承租對象、租賃住房類型、租金水平及項目支持機制。草案同時提出以國家資金引導私人投資,並完善土地和金融政策。
草案還繼續修訂社會住房相關規定,以保障政策對準受益對象。建設部表示,社會住房的購買、租購和租賃條件及對象需進一步完善,以符合社會保障目標。草案將國會第201/2025/QH15號決議中的部分政策法律化,涉及享受政策條件、詳細規劃、投資方選擇、社會住房售價和租購價格確定、建設投資程序以及土地基金和基礎設施投資;政府第66.15/2026/NQ-CP號決議中關於免搖號、免住房和收入條件購買或租購社會住房的對象等內容也納入草案。
在公寓樓管理方面,草案明確專有和共有面積及設備的界定,補充電動車停放區、充電區和換電區規定,並增加公寓樓業主會議線上召開形式。草案還提出允許聘請專業單位承擔業主管理委員會的部分任務,以提升管理運營質量、減少糾紛。對於使用期滿須拆除的公寓樓,草案明確業主權利和責任,包括獲得補償、安置支持或按規定出資重建等方案,並補充改造重建中的BT合同形式。
草案貫穿分級分權方向,以適應地方兩級政府模式。部分公共資產住房管理、公寓樓管理及住房政策組織實施任務移交鄉級或按規定有權限的機構。草案稱不新設行政手續,並繼續審查取消、削減和簡化不再適用的手續。建設部文件同時指出,租賃住房模式要發揮作用,優惠政策需配套可行實施機制,平衡投資成本、租金與居民支付能力,土地來源、同步基礎設施和運營管理將決定實際供給能否擴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