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8日下午在會場討論《住房法(修訂)草案》,多名代表圍繞保障性住房(越南稱社會住房)五年後轉售的定價原則、過渡條款以及購房者辦證權益提出意見。草案規定,購房者付清房款滿五年後,只能轉售給符合保障房購買條件的對象,且須已取得權屬證書。
來自廣治省的代表阮慶武支持“滿五年只能賣給符合條件對象”的方向,認為這有助於保障房落到真正需要的人手中、防止利用政策牟利。但他指出,草案只處理了正在辦理轉售手續的情形,對按現行法律已購房但尚未轉售的人沒有過渡規定,建議在法中直接明確過渡期限,避免適用不一致而引發糾紛和投訴。他還建議規定開發商須在交房後不超過50天內提交辦證材料,逾期造成損失須賠償。
來自永隆省的代表石福平提出,轉售規則應在打擊投機與保障購房者財產權之間取得平衡。按草案,付清房款五年內,保障房只能以不高於原購買價賣給開發商或符合保障房購買條件者;滿五年後,只能轉讓給符合條件且已持證的對象。他要求明確五年後的定價原則:完全按市場價格,政策對象可能買不起;限價過低,又會限制產權人的財產權。他還建議研究由開發商、住房基金或國家授權機構享有優先回購權的機制,並設置過渡條款,避免對已合法確立的財產權作出不利的溯及適用。
來自胡志明市的代表武黃銀則聚焦購房者權益,建議補充開發商違反義務時的處理機制。她稱,胡志明市有不少購房者已付清房款、收房並穩定居住,卻因開發商未完成財務義務、資產仍被抵押或項目實施中存在違法行為而拿不到權屬證書。她認為,購房者已按合同履行義務,卻要承擔開發商違規的後果,建議明確開發商整改責任和期限以及主管部門的協調責任;對法律條件完備、無爭議且不受擔保或交易限制的公寓,研究單獨解決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