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8日下午就《住房法》修訂草案進行討論,老舊公寓改造與重建成為焦點之一。河內市國會代表團專職代表阮玉越(Nguyễn Ngọc Việt)在會上提出,草案雖允許在公寓業主會議無法選定投資者時由省級人民委員會指定投資方,但僅規定指定權而不配套執行責任,未必能解決整個項目拖延的問題。

阮玉越說,當項目推進緩慢、臨時安置方案發生變化或投資者未履行義務時,應由誰負責處理到底,鄉、坊級政府是否要承接超出其權限和條件的糾紛,草案尚未給出答案。他建議公開選定依據和指定投資方的決定,明確進度監督及投資者違約處理責任,並確保居民充分了解補償、安置和臨時住所安排。

他同時主張劃清省級與鄉級責任:鄉級應設協調和接收反映的窗口,但不應承擔超出自身權限與資源的決定責任。他強調公寓管理須權責清晰、避免重疊,老舊公寓改造須把決定權與執行到底的責任綁定。

海防市代表阮玉山(Nguyễn Ngọc Sơn)則關注業主產權與出資義務的平衡。他指出,草案按建築年限確定公寓使用期限,並規定須拆除的公寓業主有權使用土地實施重建、費用由業主按規定分擔;但建築到期或須拆除,並不當然意味著居民合法財產權終止。

阮玉山建議區分建築使用期限、公寓所有權和土地附著使用權三個問題,並明確各業主出資義務的確定機制,尤其是居民無力承擔重建費用時的處理辦法。他認為,若不解決這一點,改造仍可能因業主、投資者和管理機構難以達成一致而受阻,並要求明確補償、臨時住房、安置及困難家庭支持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