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8日下午在主席陳清敏主持下召開全體會議,討論《住房法》修訂草案。多名代表在發言中把社會住房和出租住房的定價與居民實際支付能力掛鉤,認為修訂不僅涉及住房開發管理,也直接影響房地產市場和民生保障政策。
寧平省代表範英俊指出,一些地方出現商業住房過剩、停滯,而低價住房和社會住房需求仍然迫切的情況,若缺乏有效調節機制,這一問題可能更加普遍。西寧省代表鄭玉方建議,應在法律中補充確定租金價格的規則,使其與目標群體的支付能力掛鉤,並規定價格公開、檢查及調整機制;他提出,如果租金和服務費在工人收入中佔比過大,住房仍無法落到真正需要支持的人手中。
草案的一項新內容是,社會住房在5年後只能轉售給投資方或符合社會住房購買條件的人。多位代表贊同這一方向,但認為規定需在防止投機與保障居民財產權和轉讓能力之間取得平衡。永隆省代表石福平建議明確5年後轉售價格的確定原則,認為完全按市場定價可能使政策對象買不起,而限價過低又會過度限制所有權人的財產權。
胡志明市代表武玉清竹則對強制只能賣給符合條件者、且價格不超過合同價的規定提出異議,認為家庭在調動工作、患重病或改變居住地等情況下可能被迫出售唯一住房,這一限制構成過大障礙。同奈省代表鄭春安還建議增設專門條款,處理違規項目購房者的權益,區分責任、保護不知情購房者,不把投資方的財務義務和整改費用轉嫁給居民,並對可整改、須拆除和須緊急搬遷的項目分別規定臨時住所、退款、換房或補償方案。
建設部部長在解釋時強調,社會住房是黨和國家面向住房困難人群的人文政策,因此需要嚴格規定以防止政策被牟利。建設部將吸收代表意見,並與國會相關機構配合完善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