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9日上午在全體會議上討論《土地法》修訂草案,多名代表圍繞土地規劃長期擱置、項目遲延用地以及收回土地後的安置與生計問題提出意見。討論涉及草案第30條、第32條和第36條等條款,代表們要求修訂後的法律同時處理企業囤地浪費資源與居民合法用地權利受限兩類問題。
來自廣義省的代表何氏英書(Hà Thị Anh Thư)表示,應嚴厲處理故意囤地、拖延項目造成資源浪費的行為,但須與因法律或程序障礙、且障礙屬於國家機關責任而遲延的項目區分開來。她建議明確認定國家機關造成遲延時間的原則、確認責任和處理期限,避免投資者承擔並非自身造成的後果。
何氏英書還指出,規劃多年未實施已直接影響居民建房、修房和合法使用土地的權利。她建議規定審查、公開進度以及調整或取消已不具可行性的土地使用計劃的責任,保障居民在等待規劃實施期間的合法權益。她提出此次修法須解決三項要求:保護居民合法權益、實質解決企業困難、明確國家機關責任。
胡志明市代表團代表、市國會代表團副團長武玉清竹(Võ Ngọc Thanh Trúc)關注收回土地後的安置責任。她提到草案第41條規定,對須安排重新安置的強制收回土地,只能在按已批准方案完成安置或臨時安置後實施;但若不確定臨時安置期限,居民可能長期等待,影響家庭生計和子女上學。
武玉清竹援引政府呈文說,過去有項目開發數十年,居民仍未按此前政策獲得住宅用地或服務用地支持。她建議在法中直接規定適用臨時安置的條件、最長期限和超期責任,方案須明確穩定住所交付日期、資金來源、負責機構以及遲延交付時的支持和賠償機制。
海防市代表團代表阮氏越娥(Nguyễn Thị Việt Nga)認為草案已更多關注被收回土地者的生活、生產經營穩定和生計恢復,但應明確保障政策落實結果的責任,而不只停留在確定支持形式。她指出,草案規定在批准補償、支持、安置方案前調查確定土地使用及地上附著物收入並徵求被收回土地者意見,但這隻反映居民原有生活條件。
阮氏越娥舉例說,農戶可能獲安排新住處卻失去生產用地,經營戶可能獲土地和財產補償卻失去主要收入場所,年長勞動者可能獲轉業支持卻難以找到合適工作,因此完成補償支付和安置不等於居民生活已經穩定。她建議補充原則,識別收回土地後可能失去主要生計來源的群體,尤其是貧困戶、老年人、殘疾人和直接從事農業生產者,並規定國家機關在組織落實、跟蹤和評估生計恢復結果方面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