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靜省區域人民法院近日對一起涉及非法買賣和組織使用毒品的案件作出判決,6名被告分別被判處不等刑期,總刑期合計48年3個月。法院認定各被告的行為構成“非法買賣毒品”和“組織非法使用毒品”兩項罪名。
根據起訴書,案件線索始於2026年4月3日18時許。河靜省公安廳毒品犯罪調查警察處工作組與安和鄉公安在19/5號公路安和鄉路段巡邏時,發現居住在安和鄉的阮越雄(1986年生)有剛非法使用毒品的跡象,遂將其帶回辦公地點。阮越雄在公安機關供認,當天曾兩次向阮玉文購買海洛因用於吸食。
根據這一供述,職能部門對阮玉文的住所進行緊急搜查,查獲裝有菸絲的尼龍袋、一個盛有白色粉末的白色瓷盤(均為毒品)以及多件相關物證。調查認定,2026年3月初,阮玉文從廣治省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處獲得海洛因、氯胺酮和美式菸草等毒品,此後既自行使用又向吸毒人員出售。3月至4月間,阮玉文共5次出售毒品,其中向王可算出售一包冰毒30萬越南盾和一包海洛因50萬越南盾。
調查還顯示,2026年2月底至3月初,範文辰通過社交網絡以700萬越南盾從廣治省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處購買毒品,此後既使用又轉售牟利,共9次。其中,他向阮玉文出售2.5萬越南盾的毒品,向潘進武出售600萬越南盾,向楊承發出售250萬越南盾。潘進武購得毒品後,又從錦川鄉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處以300萬越南盾購買毒品,用於使用和轉售,共3次向他人出售。楊承發同樣在購自範文辰後既使用又轉售,實施3次非法買賣毒品行為。
在得知阮玉文被抓獲後,2026年4月6日,王可算和阮文黃前往河靜省公安廳刑事警察調查機關供認犯罪行為,並交出吸毒工具。審判委員會根據犯罪性質、程度及加重、減輕刑事責任的情節,判處潘進武15年9個月有期徒刑、範文辰9年、阮玉文8年6個月、楊承發8年,均犯“非法買賣毒品”罪;阮文黃和王可算分別被判處3年9個月和3年3個月有期徒刑,犯“組織非法使用毒品”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