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30日上午討論《房地產經營法(修訂)》草案,多名代表圍繞電子標識、數據公開和電子合同效力提出修改意見。討論的核心問題是:草案要求交易房地產使用電子標識,但發碼對象、系統故障時的替代辦法以及合同效力認定尚未寫清,代表擔心合法交易會因技術原因被拖延。
據建設報報道,草案第9條第3款規定進入交易的房地產須使用電子標識,第10條第2款列出獲發標識的對象,但代表們指出這一範圍與第3條不夠銜接,尤其是房地產項目、工程以及已有技術基礎設施的項目內土地使用權。芹苴市代表陶志義(Đào Chí Nghĩa)建議明確電子標識只是識別和連接數據的工具,不替代權利確認文件、經營條件,也不是交易審批手續;同時應規定更新、糾錯責任,並在未獲發碼或系統故障時提供替代方式。河靜省代表陳廷嘉(Trần Đình Gia)也提出,第10條第2款的發碼對象應覆蓋第3條所列各類經營性房地產,並明確發碼機關、發碼時點以及重複數據、系統持續中斷的處理辦法。
廣南省代表黃文義(Hoàng Văn Nghĩa)認為,按季度、按年提交紙質報告無法管理每小時都在變動的房地產市場,爛尾項目和虛假熱炒都源於信息缺失、不透明。他建議補充實時聯通原則,讓房地產電子標識與土地、稅務、銀行數據庫對接,及時公開法律進度、抵押狀態和交易情況,同時確認電子標識是數據管理工具,不是事前審批程序;系統中斷但法律文件合法時,交易仍應正常進行。
圍繞草案第33條第6款電子合同訂立,陶志義提出應區分數據連接、共享義務與合同生效條件,避免被理解為未接入系統即合同無效,即使雙方已滿足民事法律和電子交易法律規定的訂立條件。陳廷嘉也建議規定系統尚未聯通期間的路線圖和處理方案,不使已合法確立的交易失效。
嘉萊省代表陳金科(Trần Kim Kha)關注住房和房地產市場數據庫的信息開發,認為市場數據應走向開放數據,方便民眾和企業獲取使用。他指出草案目前只規定已公開信息的獲取主體,而數據再利用仍需提交申請、等待主管部門並支付服務費;交易價格、成交量、供應量、庫存等彙總數據應定期以開放數據形式公佈,供媒體、研究機構和技術企業比對分析。乂安省代表陳德順(Trần Đức Thuận)則強調公開信息須與核驗責任和民眾查詢能力掛鉤,若信息主要由企業自行填報更新而缺少比對機制,購房者仍可能接觸到錯誤或過時信息。他建議明確管理部門在土地、建設、抵押及經營條件數據連接比對中的責任,規定法律狀態變化後的更新時限,並讓民眾免費查詢與電子標識相關的基本法律信息,區分企業自行申報與主管部門已確認的信息。
關於交易平臺和經紀企業的責任,陶志義認為這些單位可以檢查文件、比對數據、發現異常跡象,但無權代替國家機關確認房地產的全部法律狀態。他建議規定其檢查文件完整性和一致性、比對可訪問數據庫信息,並向客戶說明哪些內容已核查、哪些無法核實;若明知或應知信息虛假、房地產不符合條件仍促成交易,應承擔相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