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30日上午就《房地產經營法》修訂草案進行討論,多名代表提出,現行草案要求開發商必須先完成土地財務義務才能轉讓房地產項目,這一條件使資金枯竭的企業既無力繳款也無法轉手,項目因此長期停滯。代表黃文義在會上說,北方一箇中心城市有超過700個項目、逾1.14萬公頃土地進度滯後,多地出現數百個“蓋布”項目。
黃文義是國會代表工作委員會專職委員。他提出,應允許有足夠能力的受讓方繼承前手開發商尚未完成的土地財務義務,並可從轉讓合同中直接提取款項繳入預算,再辦理項目過戶。他稱這是“復活臨床死亡項目的鑰匙”,既能把錢收進預算,也能增加住房供應。多名代表在討論中支持為未完成財務義務的項目轉讓解套。
清化省國會代表團副團長梁氏花建議補充處理方案,針對投資者已無能力繼續實施、尚未完成財務義務,但存在有足夠能力並承諾繼續履行義務的受讓方的情形。她強調,目標是讓項目恢復實施,而不是允許拖延對國家的義務。
越南建設部在吸收解釋報告中表示,若允許在未完成財務義務時轉讓,可能產生預算收入流失風險,並建議各方可協商用轉讓款先完成義務,再辦理買賣手續。海防市國會代表團副團長阮越娥認為,這一解釋未解決實際堵點:若仍強制原開發商先完成財務義務才能轉讓,項目可能繼續停滯。
阮越娥提出研究“有條件轉讓”機制,須同時滿足多項要求:項目具備繼續實施的法律條件、不屬於須收回土地的情形,未完成的財務義務已由有權機關具體確定;受讓方須證明財務能力,履行對國家的款項按受控機制在轉讓完成前或同時直接繳入預算。她同時強調,應區分免除、減少或允許規避財務義務,與轉讓項目時改變義務保障方式。國會預計11月21日審議通過該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