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30日上午就基層民主法草案進行討論。內務部長阮進海在國會作說明時表示,起草機關補充了多項規定,以確保民眾的民主權利落到實處,並與紀律、秩序和問責相結合。草案規定機關、單位、組織和個人在提供信息、接收和處理民眾意見建議方面的責任,並確保民眾能夠全程跟蹤處理過程和結果。
胡志明市代表武玉清竹提出,數字化轉型應讓民眾能夠跟蹤共同事務的進度、質量和結果。她舉例說,民眾出資修路時,需要知道資金如何使用、施工進度、工程質量以及所反映問題的處理結果。她建議在現有數字系統上具體化意見建議跟蹤機制,提供查詢碼、受理確認、承辦機關、規定期限、進度和結果等信息;轉辦或處理延遲時,須告知受理地點、原因和跟蹤責任。
武玉清竹強調,需要區分“已轉辦”“已答覆”與問題實際解決結果及結果落實情況。她還建議保護個人數據,為祖國陣線、人民監察委員會和社區投資監督委員會依職能開展監督創造條件。關於徵求民眾意見,她建議明確法律專門領域未作規定時,彙總、吸收和說明的完成期限,並按問題類別公開結果,說明採納與未採納的內容及理由。
萊州省代表黃國慶建議明確信息受理地點與有權處理機關的區別。他表示,民眾可通過村長、陣線工作組、組織、團體或民選代表反映問題,但投訴、控告必須由相應有權機關依法處理。他提出應規定受理、處理和結果告知責任,避免民眾向多處反映卻不知由誰處理,並主張將投訴控告處理與意見建議的答覆說明區分開來。黃國慶說,不能僅以解釋、答覆的文件就視為已完成投訴控告處理責任。
阮進海表示,草案繼承現行法律中已見成效的內容,包括說明責任、吸收民眾意見,保障民眾獲得信息、討論決定、檢查和監督的權利。民主實施情況將與機關、組織、單位和負責人的工作成效評估掛鉤。草案還規定政府頒佈國家行政機關和各級地方政府基層民主實施評估標準體系,部長稱該標準須與現行負責人及機關考核指標銜接,避免重疊和增加評估負擔。
關於數字平臺上的民主,阮進海稱草案補充了公民以在線形式發表意見、討論決定時的原則及權利義務,注重便於民眾參與、反映、建議和監督的方式,同時確保信息數據的真實性、存檔和保密。他強調線上公開須與傳統方式並行,保障老年人、少數民族、邊境海島山區及困難地區民眾的參與權。代表佔瑪萊氏水指出,少數民族、山區和海島地區通信基礎設施不均衡,智能設備持有和使用技能有限,部分民眾不熟悉普通話,建議保留村組會議等形式,並優先向困難地區投資數字基礎設施,開發易用、帶語音和雙語支持的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