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建設部正在就一項關於民用航空搜尋救援協調機制的政府總理決定草案徵求各機關和組織意見。該草案擬取代2012年8月6日頒佈的第33/2012/QĐ-TTg號決定,目標是統一指揮協調歸口、釐清各力量責任,並提升飛機事故與事件發生時的應對能力。
草案的重點之一是完善從國家民防指導委員會,到各部委和省級民防指揮部、越南民航局、航空搜尋救援協調中心及機場應急中心的指揮與協調體系。按草案建議,建設部部長作為國家民防指導委員會成員,主持航空專業內容的參謀工作;專業級專題會議至少每年舉行一次,並在每起嚴重事件後召開。草案不提議另設新的跨部門協調機構,而是利用現有組織體系。
在準備環節,草案補充由國家層面航空搜尋救援計劃,由建設部主持編制並報國家民防指導委員會,供委員會主任頒佈。與之配套的還有省級人民委員會的飛機救援方案、機場應急計劃以及航空搜尋救援協調中心的搜救計劃。草案擬對這些計劃和方案的最低內容及協作文本的審查週期作出具體規定,以確保統一性和可執行性。
草案新增軍民監控數據和航班信息共享機制。向遇難者家屬、新聞界提供信息以及國際通報,擬按統一發言人歸口機制進行,同時滿足個人數據保護要求。對於軍民協調,草案擬具體規定調動人民軍、人民公安力量和裝備參與搜救的內容與程序,並設計為在常規和緊急情況下均可適用,包括尚未簽署協作文本的情形,以減少緊急動員時的遲滯。
草案還涉及全天24小時受理和辦理搜救飛行許可,設立臨時限制飛行區和危險區,並優先提供搜救任務的飛行保障服務。飛行協調、指定現場飛機協調員和派遣聯絡軍官等內容也納入條例。草案特別要求保障安全,避免有人駕駛飛機與無人機在執行任務過程中發生衝突。此外,軍事區域內、軍民合用機場的搜救協調,以及軍用飛機和人民公安飛機遇險時的相互支援,也得到補充。
對於大規模事件,草案補充醫療和傷員接收的協調內容,並釐清搜救與現場保護、事故調查、殘骸處理及非法干預行為處理之間的關係。草案用專門內容規定搜救的暫停與結束:主持機關在徵詢國家民防指導委員會、航空搜尋救援協調中心、現場指揮和專業機關意見後作出決定,依據須立卷存檔。草案區分現場暫停、結束飛機位置搜尋階段和結束全部搜救活動三種情形,並涉及這些決定與認定飛機失蹤之間的關係。每起事件後須在30天內完成總結和吸取經驗。
在國際合作方面,草案補充與鄰國談判、簽署和維持搜救協定的規定,航空搜尋救援協調中心被納入與這些國家救援協調中心建立業務合作文件的機制。越南飛機在境外搜救以及越南力量參與境外搜救的內容也得到補充,為超出領土範圍的事件協調提供法律依據。訓練演習方面,草案擬組織國家級演習,將飛機事故情景納入地方民防演習,並開展年度信息與協同演練及演習後評估。
草案還補充和具體化外交部、衛生部、科學技術部、農業與環境部、財政部、新聞機關、鄉級人民委員會、越南民航局、飛行保障企業、航空搜尋救援協調中心、機場和飛機運營人及保險企業的責任,並規定獎勵、違規處理、組織實施和過渡內容。按建議,條例生效後12個月內,相關機關須完成國家航空搜尋救援計劃、新籤或修改協作文本、制定更新地方方案並審查機場應急計劃;已籤協作文本中仍合適的內容繼續執行,但過渡期不得中斷值班歸口、通信聯絡和應急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