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30日上午在會場討論《房地產經營法》修訂草案,多名代表關注期房交易中的定金條件、銀行擔保,以及保留合同價值5%至購房者取得產權證書等規定。討論中,禁止轉讓期房買賣合同成為爭議焦點之一。
代表黎清環(清化省)建議在草案中禁止轉讓期房買賣合同,並設置過渡路線,轉向工程完工後再售房的模式。他認為,此類交易實質是轉讓合同中的“位置”,而非轉讓有形資產,因為房屋尚未建成、未驗收、未交付。他稱,允許自由買賣紙面上的合同位置,等於把購房合同變成一種金融衍生權利證券化,交易的是對資產的承諾,而無需交付任何實物資產。
越南祖國陣線中央委員會經濟諮詢委員會成員、經濟學家阮明豐博士對此提出不同看法。他認為禁止轉讓是“砍樹梢”式的做法,無法解決市場投機的根源。他反問,期房買賣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有價憑證,為何不能像其他有價憑證一樣在市場上自由流通。
阮明豐稱,若禁止轉讓,實際上限制了投資者合法的所有權和交易權,而這是市場經濟的一項核心原則。他還表示,市場價格隨供求規律漲跌,不能默認只會上漲;若禁止轉讓,最終買家可能不得不承受不利的高價。
阮明豐還提出,房地產企業目前因貸款利率高而面臨較大困難,允許轉讓期房買賣合同有助於企業更快接觸資金、緩解資金壓力,並滿足企業、賣方和買方三方的需求與財務能力。他認為,保護投資者應依靠加強市場信息、打擊欺詐和過度廣告等監管措施,而非限制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