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衛生部在修訂《人體組織、器官捐獻與移植及遺體捐獻與獲取法》草案中,調整了與未成年人相關的條款。衛生部長陶紅蘭11月2上午在國會討論會上說明,草案維持捐獻登記年齡須滿18歲的規定,同時把受獻者年齡上限從18歲提高到25歲,以保護青少年並防範人體組織、器官買賣。
陶紅蘭表示,草案對18歲以下者的捐獻作出嚴格限定:未成年人只能捐獻衛生部目錄內的可再生組織,例如造血幹細胞和外周血淋巴細胞,且須滿足嚴格條件;絕對不得從18歲以下在世者身上獲取不可再生組織或身體器官。她稱這一規定需要被準確理解,以避免輿論此前對“允許摘取人體器官用於買賣”的誤解。
草案還補充了捐獻者與受獻者身份及關係核驗、捐獻條件評估與諮詢取取環節的獨立性要求。禁止行為從10組增至21組,包括禁止從胎兒獲取組織、器官,禁止組織或便利越南人出境、外國人入境進行非法器官捐獻與移植。草案規定,在世捐獻者在任何時間行使拒絕權後,均不得再獲取其組織或器官,且獲取須在具備條件的機構進行。
在同意機制上,陶紅蘭稱將進一步明確父母同意的規定,同時把兒童的權利和同意置於首位,兒童意願須優先,符合越南自1990年加入的相關公約的保護兒童精神。諮詢人員不得是已實施檢查、診斷並決定患者需移植的醫生,直接實施移植者也不得參與諮詢,以減少利益衝突。
草案對腦死亡判定委員會設立與判定程序作出嚴格規定,確保其獨立於治療及捐獻動員、獲取、移植活動。陶紅蘭說,越南自2007年起已有腦死亡判定的法律規範,須滿足8項臨床標準、5項輔助檢查標準,並在至少12小時內實施3次,越南被評價為執行該流程較嚴格的國家之一。器官協調將通過國家數據庫進行,確保可追溯、公開公平,不因年齡、性別、地區、民族而區別對待。
對於已登記捐獻者腦死亡或循環死亡後家屬的意願,陶紅蘭表示,從醫療實踐和越南風俗出發,應尊重家屬的決定權,兼顧人道與人文精神。衛生部將與國會審查機構配合,繼續吸收代表和民眾意見,完善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