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3日上午舉行全體會議,在國會主席陳青敏主持下討論《財產徵購、徵用法(修訂)》草案。多名代表對草案透明化徵購、徵用程序,以及在緊急情況下將權限下放至鄉級表示肯定,同時要求進一步明確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的決定權限、無移交人時的財產接收機制和資金保障。

奠邊省代表羅氏戀提出,山區發生山洪、滑坡時,省級力量尚未抵達現場,但仍可通過電話遠程指揮,此時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能否立即決定徵用,還是必須等待省級意見。她認為,若不明確,緊急情況下可能出現決定遲緩。義安省代表吳南強則關注無直接移交人時的接收機制:被孤立的鄉需要挖掘機、推土機、卡車開路救人,車輛就在當地、救援人員也具備操作能力,但車主和管理者已疏散失聯;草案第30條允許調動具備專業條件的人員操作被徵用財產,仍需明確沒有移交人時如何接收。

萊州省代表黃國慶就徵購資金提出,重大災害發生時,鄉級預算尤其是山區鄉可能不足以既應對災害又支付徵購款;若等待上級預算支持,難以保證規定時限,建議補充上級預算及時支持的機制。宣光省代表王氏香建議,對國家徵購正在用作擔保物的財產增加通知機制,明確擔保權人如何得知財產被徵購、徵購款金額、支付時間,以及如何對替代款項行使權利。

財政部長吳文俊在解釋時表示,修法源於實踐變化和兩級地方政府模式的運行要求,草案重點明確徵購、徵用權限、流程及損失賠償形式。起草機關將充分吸收代表意見,完善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