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4日下午在會場討論《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多名國會代表關注延長道路交通秩序安全領域行政處罰時效,並建議僅對複雜、影響社會秩序和環境較大且需較長時間核實、鑑定的行為規定三年時效。
公安部長梁三光在解釋時表示,起草機關將審查處罰時效,擬對若干複雜領域規定三年時效,對道路交通秩序安全領域的違規行為將研究調整時效以適應實際。公安部正推進全國交通違規管理與監控數據中心方案,系統投入後將有助於確定違規行為和次數,為政府規定首次提醒、第二次警告、多次違規按最高框架處罰提供依據。
對於電子環境行政處罰,草案僅規定原則性內容,包括國家數據庫和行政處罰數據庫、各部門和地方處理系統、信息連接共享、電子處理條件及合法收集的電子信息、圖像和數據的法律價值。起草機關將會同有關部門在制定詳細法令時提出具體規定。
關於暫停出境措施,起草機關建議不將其列為強制措施,而作為確保強制執行決定的措施,可在被強制執行的當事人或其代表有逃跑可能時適用,以與《越南公民出入境法》保持一致。對於停止供電、供水、暫停車輛檢驗登記、停止互聯網和電信服務等措施,建議從強制措施轉為預防措施,並補充嚴格的條件、權限、原則、程序和適用範圍。
關於將強制戒毒、強制教育機構決定權從人民法院轉至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梁三光表示該方案基於政府審查評估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書面同意,10月18日中央辦公廳已通知有權機關同意這一權限轉移方向。對未成年人,起草機關將審查補充替代措施,如對正在適用鄉、坊、特區教育措施者考慮適用家庭管理措施,對擬送入教養學校者考慮適用社區教育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