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4日下午在全體會議廳討論《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多名代表在發言中支持修法方向,認為草案在減少民眾和企業程序負擔的同時,仍保留保護公民權利的原則。草案擬將個人罰款上限從10億越盾提高到15億越盾,組織罰款上限從20億越盾提高到30億越盾。
永隆省國會代表阮氏燕妮同意調整罰款上限,認為這有助於確保威懾力,與違法者所獲非法利益相稱,尤其是針對汙染環境、違反食品安全、消防以及可能給社區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但她提醒,必須清楚區分“提高罰款以增強威懾”與“提高罰款卻無法保證執行”兩種情況。她提出,政府在規定各領域罰款幅度時,應至少依據三項因素評估影響:行為的危險程度、所獲非法利益以及執行處罰決定的現實能力,並優先同步適用恢復原狀、治理汙染、拆除違法工程、追繳非法所得等補救措施。
廣義省代表鄧玉輝同樣認為增強威懾有必要,尤其是對故意違法牟利的行為,但強調罰款只有擊中違法成因並在現實中嚴格執行才真正有效。他分析,違法行為持續存在還源於未被及時發現、處理環節不夠堅決、處罰決定未執行到位等原因。他主張明確區分故意違法牟利與無意過失、造成嚴重後果與可補救的程序性違規,罰款應按具體標準分層,避免所有領域統一提高同一幅度,並建議徹底消除違法行為帶來的經濟利益。他要求起草機關繼續完善第24條和第25條,只在有明確實踐依據的領域提高上限。
西寧省代表黎氏雙安則建議,在警告、罰款等傳統處罰形式之外,研究補充具有教育性、恢復性和麵向社區利益的處理形式。她引用新聞信息稱,胡志明市富教鄉公安曾組織近20名有打架苗頭的13至16歲青少年參加烈士陵園清潔和掃墓活動,經宣傳教育後獲得認同,認為這體現了人道和教育傳統的方式。她建議在第22條第1款補充“社區服務勞動”處罰形式,並就是適用對象、條件、範圍、時間及負責組織機關制定具體規定,確保統一、受控地適用。
作為起草機關代表的公安部長梁三光大將就代表關切作出說明。關於罰款上限,他表示起草機關將逐領域審查,僅在保險經營、電子認證服務、技術標準與規範、電子身份識別與認證、環境保護等領域規定個人15億越盾、組織30億越盾的上限,以匹配這些領域違法行為的複雜性、嚴重性及其對民眾生活環境、健康和安全的影響。他同時表示,採納代表意見,起草機關建議取消城市地區可處以不超過一般罰款兩倍的更高罰款的規定,使同一違法行為在全國適用統一罰款幅度。
關於罰款以外的處罰形式,梁三光表示起草機關將繼續研究並報告政府,在法令、決議中補充規定,或向國會常委會報告以“公益勞動替代罰款”的形式。他稱,公益勞動的類型、執行時間和適用方式等具體內容將在政府法令、決議或提交國會常委會審議的報告中研究規定。他並承諾繼續審查各項內容、吸收代表意見以完善法案,確保具備提交國會的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