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已頒佈第399/2026/NĐ-CP號法令,規定按勞動合同工作的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自2027年1月1日起生效,取代第293/2025/NĐ-CP號法令。新標準將四個地區的最低月薪同時上調。
按新規定,一類地區最低月薪從531萬越南盾提高到570萬越南盾;二類地區從473萬越南盾提高到508萬越南盾;三類地區從414萬越南盾提高到445萬越南盾;四類地區從370萬越南盾提高到404萬越南盾。
最低工資上調還牽動失業補助上限。根據2025年《就業法》第39條第1款,月度失業補助為離職前最近六個月失業保險繳費月均工資的60%,但最高不超過勞動者最後繳納失業保險當月所在地區月最低工資的五倍。因此自2027年1月1日起,一類地區失業補助上限升至每月2850萬越南盾,二類地區2540萬越南盾,三類地區2225萬越南盾,四類地區2020萬越南盾。該數字是補助上限,並非所有失業勞動者都能領取,實際金額仍取決於個人失業保險繳費工資。
在社保方面,根據2024年《社會保險法》,強制社保繳費工資基數包括崗位或職務工資、工資津貼及其他規定補充款項。最低工資上調後,目前工資低於新標準的勞動者可能獲得工資調整;繳費基數提高,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繳費金額也隨之增加。部分社保待遇如退休、遺屬、病假、生育和工傷等,若計發基數調整也可能變化,但並非所有勞動者都自動增加,各制度計算方式不同,仍取決於實際工資、實際繳費時間和法定享受條件。
此外,根據2019年《勞動法》,因停電、停水非因用人單位過錯,或天災、火災、疫情等原因停工,停工工資由雙方協商;停工不超過14個工作日,停工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超過14個工作日的,前14天工資也須不低於該標準。因此自2027年1月1日起,停工工資下限將隨新地區最低工資上調。勞動者被調做合同以外其他工作的,新工作工資須至少相當於原工作工資的85%,且不低於最低工資,這一下限同樣隨之上調,但是否加薪還取決於原崗位與新崗位的工資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