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5日下午在全體會議上討論《國家預算法(合併)》草案,多名代表就預算分配紀律、地方合併後的財政安排和投資評估提出修改意見。討論集中在如何避免中央預算資金分配拖延、規模膨脹,以及行政單位合併後基層經費如何保障。

西寧省代表黃光涵(Hoàng Quang Hàm)指出,國會此前授權政府分配部分中央預算款項,但約束不嚴,導致規模增長快、分配週期拉長、資金使用效率下降。他主張,未細化分配的中央預算款項應限於已有決定、已有上級主張或政策已頒佈但受益對象和支出標準尚未確定的部分,並設置不超過中央預算總支出5%的上限,與預算預備費上限持平。他還建議規定最長分配期限,逾期即取消預算,如出現緊急任務則動用預備費或從執行緩慢的地方調劑。

黃光涵以加薪為例說明預算編制的時點問題:若計劃7月加薪,年初編制預算時就應確定加薪政策、幅度和總額,而不是以支出發生在年初還是年末作為是否列入預算的依據。他認為預算質量好、政策清晰具體,就可以在年初列入預算並立即分配。

芹苴市代表蘇愛芳(Tô Ái Vang)關注合併後地方預算補充平衡的確定。她表示,合併後人口規模和轄區面積翻倍,基層幹部工作壓力很大。她建議補充規定:對實施調整合並的鄉級行政單位,行政管理支出和事業單位支出的預算分配定額按合併後的自然面積、人口規模適用鼓勵係數,並設過渡期,確保新行政單位經常性支出總預算不低於合併前各單位的合計水平,期限至少為自調整決議出臺起5年。

蘇愛芳還建議,將鄉級行政單位調整後因精簡編制、減少補助和減少機構而節省的經常性支出,全部或至少70%留給鄉級預算,用於再投資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和提高服務民眾質量,並保障幹部、公務員和非專職人員的額外收入和特殊崗位補助,而不是調入工資改革資金來源或上繳上級預算平衡。

同奈省代表鄭春安(Trịnh Xuân An)就投資效果評估提出,中期評估應指出完成能力和需要調整的內容;終期評估應將產品、總成本和實際結果與既定目標對照,並確定運營條件;影響評估應在項目運行一段時間後核實實際效益。他還建議明確將評估結果用於安排和調整預算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