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5日下午在會場討論《國家預算法(合併版)》草案。多名代表圍繞國會預算決定與監督權、投資項目資金安排以及項目效益評估後的責任追究提出意見。
來自慶和省的代表黎有智表示,合併法律的價值不只在於條文層面的機械整合,更在於統一管理思維、管理流程和對國家資源的責任。他提出,對於尚未細化分配的中央預算支出,應明確分配範圍、原則、條件和期限,避免國會已決定預算後仍留下過大的執行空間,並要求補充報告資金目錄、額度、分配依據和執行結果。
在投資決策方面,黎有智建議在決定投資主張和投資前,更嚴格審查資金來源與資金平衡能力,項目材料須說明必要性、目標、總投資、資金結構、資金安排進度、徵地拆遷能力和投產後效益。他說,不應在資金來源不明時就決定項目,之後再零星安排資金、拖長進度,推高總投資並造成浪費,同時應明確審查機構和投資決策者的責任。
來自清化省的代表裴文勇提到,近期涉及預算、公共資產和公共投資的案件令人憂慮,一些受過基本培訓、曾有信任的幹部在承擔預算管理和投資決策責任時出現違規,須承擔刑事責任。他認為,從立法角度應明確權限依據和界限,以及在實施條件變化時的處理責任,幫助各級政權主動依規行事、防範錯誤。
裴文勇贊成合併《國家預算法》與《公共投資法》,並建議在財政計劃報告中區分已發生的支付義務、續建項目尚需安排的資金和預計投入使用工程的運行經費,據此確定可用於新任務的預算,避免重複計算資源。他舉例說,一家醫院即使建設資金充足,若缺少人員、設備和運行經費方案,仍可能延遲服務民眾;工程交由鄉級管理時,更需同時安排運行和維護經費。
裴文勇還建議把評估結果與決策責任掛鉤,補充規定:當評估顯示項目有無法達標或效益明顯下降的風險時,須按權限和具體情況審議、說明處理方案,比較仍需投入的成本與可獲得的利益,並處理已產生的法定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