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農業與環境部在提交給國會代表的報告中表示,正在修訂的《環境保護法》草案將大幅削減事前審批事項,把管理重心轉向事後監管。草案預計把須開展環境影響評估和申領環境許可證的對象減少約90%,同時增設對汙染、退化及環境事故風險的監控機制。該部強調,修訂遵循“不以環境換取增長”的原則。
在10月24日的國會分組討論中,多名代表支持修法,但要求說明削減事前審批後如何避免管理真空。有20名代表提出,削減約90%的環評和許可證對象必須配套相應的事後監管機制,並按風險程度分層監控。代表們還要求明確須安裝自動連續監測的對象、檢查頻率、突擊檢查標準,以及項目方和管理機構的責任。
農業與環境部回應稱,草案已將越共中央政治局第75號結論(2026年7月28日)制度化,按環境風險和影響程度對投資項目分類,並據此適用環評、環境許可證、環境登記、檢查監督和自動監測等不同工具。具體而言,施工階段或運營階段存在非廢物類高環境風險的項目須做環評;運營階段因廢物產生高環境風險的項目須申領環境許可證。
對於被削減環評和許可證手續的對象,草案要求其在省級或鄉級人民委員會進行環境登記,由項目方自行申報並承擔守法責任,接收機關則須補充檢查監督職責。在監控方面,草案規定對投資項目和生產經營設施進行經常、持續監督,依據環境數據、數字技術和現場評估及早識別風險。須安裝自動連續監測的對象包括:屬於汙染風險類型且廢水排放量中等以上的項目,以及不屬於汙染風險類型但排放量大的項目。
草案還調整了環境許可證期限:對汙染風險類型的項目,許可證期限縮短至7年,一般期限為10年,以便主管機關更頻繁地複查環保工程效果。檢查方面,草案允許在必要時進行不事先公佈的突擊檢查,並可提請鑑定、監測機構採樣分析,在發現犯罪跡象時協調環境警察力量處理。農業與環境部還表示,將把環境質量改善程度納入省級環保工作排名指標,作為評估地方實效的重要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