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6日上午在會議議程中討論《招標法》修訂草案。多名代表在會上指出,現行法律實施不久即面臨再次修訂,而指定招標的金額上限在約兩年間從10億越南盾先後提高到50億、300億越南盾,企業難以形成穩定預期。
來自嘉萊省的代表黎黃英說,2023年《招標法》已經過五次修改補充,如果本次草案獲得通過,該法將在僅38個月後再次被替換。他認為,變動最頻繁的是指定招標的限額,法律文本本身未變,實際操作卻隨議定調整,這與第68號決議提出的“長期穩定”要求相悖。
黎黃英還表示,越南電力集團(EVN)、越南國家油氣集團(PVN)等大型案件均按現行法律處理,說明法律並不缺少制裁手段,缺的是及早發現和從一開始就阻止違規。他形容,每次出現違規就修法,會陷入“收緊則幹部害怕、放寬則違規增加”的循環,並建議招標上限和適用指定招標的情形應由國會決定。
來自同奈省的代表阮忠堅認為,招標是敏感領域,存在串通、圍標等消極風險。他提到,實踐中出現投資方、招標方、諮詢單位、估價單位和承包商相互勾結抬高價格,或設置技術標準限制其他承包商參與的情況,甚至有企業事先商定中標價格、分配“綠方”“紅方”角色,使招標看似競爭、結果卻已被安排。
阮忠堅建議補充禁止性行為,包括禁止利用具有共同所有權、管理關係或利益關聯的企業安排承包商選擇結果,並建議加強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應用,以發現價格、中標率和承包商股權關係方面的異常跡象。但他同時強調,預警須由有權機關客觀檢查核實,不能作為證明違規的唯一依據。
財政部長吳文俊在討論結束時作解釋說明,表示草案精神是擴大承包商和投資者選擇方式,除競爭性招標外還包括競爭性談判、指定招標等,但須有標準、準則和檢查監督,確保公開透明、防止政策被利用。針對代表關注的低價投標、忽視質量和工期問題,他說草案已補充規定側重技術標準評估,或技術標準與價格標準相結合。
吳文俊還表示,2025年越南約有近60萬個招標包,其中約72%以上通過分級分權以指定方式實施;據評估,分級分權已有成效,而越南電力集團、越美等大型案件中的招標均符合規定。他強調,將依據具體情況把決定權和責任交給單位負責人,以最有效地使用國家和人民的資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