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6日下午舉行全體會議,討論《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主持會議的國會副主席阮鴻延(Nguyễn Hồng Diên)聽取代表意見。多名代表圍繞水汙染控制、汙水處理設施運行、垃圾收集和碳信用等條款提出修改建議。

嘉萊省代表黃氏英草(Huỳnh Thị Anh Thảo)就水汙染控制提出,草案應規定不得增加已超出水體承受能力的汙染指標負荷,除非有經核驗的減載或處理方案,確保不降低受納水體水質。她指出,一條河流可能在有機質指標上已超載,但對其他指標仍有接納能力;若繼續允許新項目排放已超載的汙染物,汙染可能持續,影響下游生活用水、水產養殖和農業生產。

針對草案擬取消廢棄物處理設施試運行程序,黃氏英草認為應同時規定核驗處理效果的義務,尤其是高風險排放源。企業須在初期運行階段取得核驗數據、保存監測結果,並建立設施未達標時防止排放的機制。在垃圾收集方面,她建議收集單位拒收未分類或包裝不合規的垃圾時,須告知理由、指導整改,並與收集點管理者協調處理;拒收範圍應與不合規部分對應,避免影響已正確分類、可單獨收集的垃圾,同時明確整改責任、重新收集時間和積存垃圾處置方案。

林同省代表鄭氏秀英(Trịnh Thị Tú Anh)贊同取消生產者、進口商向環境保護基金繳費、改由國家機構組織回收的方向,但建議完善對中介組織的授權機制,明確財務能力、人員、組織收集回收系統能力等標準,以及報告和證明結果的責任。她還建議釐清中介組織與委託企業之間的法律責任,確保授權不減輕生產者、進口商的責任,並加強與地方政府協調,連接收集網絡和回收設施。關於第55條廢棄物處理支持資金的管理使用,她建議統一支出範圍和內容,因為這是企業出資而非國家預算、卻交由地方管理的資金,應用於支持收集、分類、運輸、回收和處理,以及技術研發和困難地區、農村、山區、海島的基礎設施投入。

清化省代表裴文勇(Bùi Văn Dũng)表示,行政手續改革、兩級地方政府組織和綠色轉型要求完善環境保護法律。他指出,水、空氣汙染、廢棄物壓力和不同步的處理基礎設施正影響民眾健康、生計和投資吸引力。他提到草案注重風險管理、以數據加強事後檢查、按流域控制汙染物總量、推動再生材料使用和發展碳市場。但他指出,草案第1條第5款a項修改第7條第2款,仍將所有必評指標均超出承受能力作為限制排放的條件;他認為,若一段河流總氮已超載,其他物質仍有接納能力並不能降低氮的風險,低濃度但大流量的廢水仍可能顯著增加總負荷。

關於碳信用,裴文勇提到草案第1條第61款修改第139條,將碳信用確定為交易商品,而碳信用的法律地位仍在研究中。他建議對照《民法典》第115條關於財產權的規定,明確合法碳信用主體的權利、轉讓條件和信用被收回或註銷後的法律後果,並區分碳信用與排放配額。他認為,明確權利和法律風險有助於企業計算清潔技術投資,保障出資減排主體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