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代表在討論彩票行業管理時指出,流動彩票銷售者處於分銷鏈末端,收入微薄且缺乏法律保護,建議調整佣金分配機制並建立社會保障政策。國會代表周瓊瑤(安江省代表團)表示,彩票行業年收入達數十萬億越南盾,但許多流動彩票銷售者生活仍不穩定。

周瓊瑤指出,核心問題在於法律空白:現行規定主要調整彩票公司與直接簽約代理商之間的關係,而流動銷售者通常通過口頭民事協議從代理商處取票,缺乏交接憑證和明確的權益保護機制。流動銷售者可能被代理商強加指標、限制取票數量,僅獲得約10%至11%的折扣,相當於每張票1000至1100越南盾。而票賣不掉、破損、天氣不利乃至被搶劫、交通事故等風險主要由銷售者承擔。

政府近日頒佈第394號法令(2026年),對彩票經營企業財務管理機制作出新規定,自2026年12月8日起生效。財政部也公佈了修改補充2013年第75號通知部分條款的草案。周瓊瑤評價新規有進步之處,但最大不足仍未解決:起草機構尚未將彩票市場視為具有特殊社會保障性質的社會分銷鏈。

周瓊瑤建議在修改第75號通知時規範“交接記錄和簡化示範協議”,不要求流動銷售者簽署複雜的紙質合同,但代理商須以打印單據、短信或電子數據記錄交票,並在交票前公開折扣比例。她還建議補充不可抗力情況下的風險分擔機制,如暴雨、潮汛、自然災害導致購買力驟降時,代理商有責任在期限前協助收回票或分擔損失,而非按“買斷賣斷”機制將全部風險推給銷售者。

此外,周瓊瑤建議明確規定直接銷售者的最低佣金比例。現行規定彩票企業向代理商支付佣金最高為消費票收入的15%,但未規定向流動銷售者轉交的最低比例,這部分主要由各方自行協商。她提出,流動銷售者應至少獲得彩票企業支付給代理商佣金的75%至80%,不能讓代理商享受豐厚利潤而銷售者每張票只拿到1000盾微薄收入。

在社會保障方面,周瓊瑤建議研究允許彩票公司與代理商系統為經常性流動銷售者購買意外、傷殘和醫療風險保險,並考慮允許企業將此費用計入合理生產經營成本,設定適當上限,類似勞動保護費用。她還建議省市人民議會研究從彩票收入中撥出一部分,用於支持流動銷售者購買醫療保險和自願社會保險。

國會代表阮氏越娥(海防市代表團)也提出類似意見,建議研究國家、彩票企業、代理商系統和參與者按各自能力共同出資的機制,優先醫療保險,同時考慮適合經常在街頭奔波風險的意外保險。對於自願社會保險,需根據年齡、參保過程和繼續繳費能力區別對待,對高齡者還需審查其獲得補助和社會救助政策的可能性。

阮氏越娥表示,不一定非要先設立新基金,如果更有效,可以選擇通過現有機制提供支持,重要的是資金來源可持續、標準公開、手續便捷,受益人真正得到保護。她還建議同步完善保護流動銷售者權益的機制,從分銷活動透明化、風險分擔到社會保障政策,並強調國會及地方政府的監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