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9日在第十六届国会第二次会议会场讨论《土地法(修订)草案》,土地定价、地价表及地价调整系数决定权成为多名代表集中发言的内容。草案拟将修订内容用于落实越共十四届三中全会第21号决议及政治局相关结论,代表们对修法方向表示一致,但在具体授权和操作机制上提出不同意见。

北宁省国会代表杜氏越霞针对草案第21条第4款发言。该款把哪些交易必须公证交由政府规定,她认为这一安排缺乏说服力,未清楚体现法理和实践依据,与《民法典》《公证法》以及本次会议审议的《住房法》《房地产经营法》均不协调。她主张直接在《土地法》中列明必须公证的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的转让、赠与、抵押和出资,理由是这些交易影响重大,需要较高法律安全保障以减少纠纷。

河内市国会代表谢廷诗就土地数据治理提出建议。草案第78条第6款规定国家土地数据库中的数据具有正式使用效力,他要求进一步明确所有土地交易和行政手续应在该数字数据平台上办理,不再要求民众重复提供国家机关已掌握的信息,并建立数据共享的“单一窗口”机制,避免数据割据。他还提出数据须实时更新并与人口、税务、公证、银行等数据互联,同时明确数据主管机构在共享前确保数据“干净”的责任。

围绕电子证书,谢廷诗认为草案第63条第1款赋予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同等法律效力是一大进步,但需进一步明确其在民事交易、银行抵押和法院解决争议中的法律效力,并研究补充土地交易中的数字签名和电子认证规定,使民众可在家办理转让、继承、抵押等手续。庆和省代表黎有智则提出全面审查过渡条款、适用时点和在办项目档案处理责任,明确哪些情形适用旧规、哪些适用新规以及负责机构和办理期限。

土地定价机制是讨论的另一焦点。黎有智指出,地方确定地价调整系数可能造成明显差距,尤其在交界地区;定价过高会推高企业获得土地的成本,过低则可能使被收回土地者吃亏,核心是协调国家、被收回土地者和投资者三方利益。海防市代表阮玉山赞同由国家决定地价、省人民委员会按中央规定的原则和标准决定地价表及调整系数,认为这有助于缩短定价时间、降低合规成本,但指出同一机制既用于计算土地使用者的财政义务又用于计算收回土地补偿,对客观性和透明度要求很高。

关于决定权限和调整频率,莱州省代表黄国庆就草案第75条第5款、第6款提出,地价表及调整系数由省人民委员会每3年决定一次,若每次调整都须提交省人民议会可能不够灵活。他建议省人民议会决定地价表及调整系数的原则和范围,省人民委员会在范围内决定并调整系数,同时向同级人民议会报告。宁平省代表黎文世对此表示不完全赞同,主张地价表每5年决定一次并在周期内视需要修改补充,地价调整系数至少每年审查一次,以适应各地地价变动和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