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第335/2026/NĐ-CP號議定規定,自2026年10月5日起,屬於貧困戶或近貧戶、獨自直接撫養16歲以下子女的單親者,可按每名在養子女每月54萬越盾領取社會補助。按該議定,撫養兩名符合條件子女的單親者合計每月可領108萬越盾。補助按每名子女計算,符合條件子女越多,每月總額越高。

議定第5條第4款列出三項須同時滿足的條件:屬於貧困戶或近貧戶;未婚,或已婚但配偶已死亡、失蹤;正在直接撫養16歲以下子女。補助金額按“社會救助標準乘以補助係數”計算,第4條第2款規定社會救助標準為每月54萬越盾,貧困單親撫養子女的係數為每名在養子女1.0。

議定還規定,子女年滿16歲後,若正在就讀且學習過程未中斷,單親者仍可繼續領取補助。納入考慮的是第一學歷大學課程,領取時間延長至子女完成學業;學習中斷者不再屬於繼續領取範圍,但依法暫停學業或保留學籍的除外。此外,若同時屬於無依靠老年人、重度或特別重度殘疾人、貧困戶中的HIV/AIDS感染者等群體,還可同時享受相應制度。

申請方面,第8條第1款規定,受益人或監護人可選擇三種方式之一提交材料,由接收機構審核處理。第9條第1款規定,連續3個月以上未領取制度待遇,或不執行主管部門重新核定條件、提供管理信息的要求,補助可被暫停;經核查仍符合條件的,自暫停時點起繼續領取,不再符合條件的,由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決定自暫停時點起停止補助。條件發生變化時,待遇自變化發生時點起調整。

生效時間上,議定自2026年10月5日起施行,但每月54萬越盾的社會救助標準自2026年7月1日起適用於正在按第20/2021/NĐ-CP號議定享受政策者。因此,轉入新標準的對象自2026年7月1日起計發,並補發與已領金額的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