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文化、体育与旅游部部长林氏芳青10月24日上午向国会提交《文化产业发展法》草案,草案共9章53条,其中第11条提出在信贷关系中允许知识产权用于出资和作为担保资产。这一安排旨在让文化企业不再仅依赖有形资产融资,而可借助其拥有的智力资产筹措生产经营资金。
草案同时明确,接受知识产权作为担保资产并不意味着所有智力资产都会自动被信贷机构认可,也不等于按企业提出的估值放贷。信贷机构可将依法设立的估值企业出具的估值证书和估值报告作为确定担保资产价值的参考依据之一,但是否接受担保资产、如何确定价值以及是否授信,仍由信贷机构依据信贷机构法律规定自行决定。担保措施的登记则依照担保交易登记法律及相关规定办理,已登记信息将对接国家数字文化数据仓库并更新至文化产业数据库。
针对文化企业、合作社或合作社联合社解散、恢复或破产时的智力资产处置,草案提出,若有两种以上财务价值相当的处理方案,优先选择通过转让、转授使用权或其他合法形式,交由有能力开发的文化产业企业继续开发知识产权。草案还提出支持提升知识产权估值能力的政策,包括完善估值方法、标准、技术指引和数据库,研究新知识产权对象的估值模式,并对估值师、知识产权专家、律师、审计师、金融专家和信贷机构进行专业培训。
草案拟设立专家委员会,就知识产权开发潜力提供咨询、鉴定、专业审查和评估,委员会由文化、体育与旅游部部长或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按政府规定设立。但委员会评估结果仅具参考价值,不能替代价格法规定的估值结果。文化、体育与旅游部还将定期公布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综合信息,为估值、出资、担保交易和转让提供参照。
国会文化与社会委员会主任阮德荣在审查草案时建议起草机构继续完善草案,聚焦特殊、突破性机制以疏通发展资源,协调鼓励创新、吸引投资与保护弘扬传统文化价值、保障政治思想安全和民族文化主权之间的关系。该委员会还要求厘清免征个人所得税、退还增值税、土地租金和土地使用费优惠等政策对财政减收的影响,并评估支持、运营国家文化卡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