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第十六届国会第二次会议10月24日下午举行分组讨论,审议《文化产业发展法》草案。据国会代表、副教授裴怀山介绍,草案共8章39条,包含六大政策组,涵盖从创意和知识产权到人力资源、基础设施、生态系统、市场、金融及投资优惠等领域。草案的讨论被视为将“文化是内生资源和新增长动力”这一观点制度化的立法步骤。

裴怀山在讨论中指出,草案选择了重要的政策方向,但从“方向正确”到“精准”和“足够有力”之间仍有差距需要缩小。他认为,文化产业的最大价值通常在于剧本、乐曲、设计、角色、品牌、数据、作品开发权等无形资产,若缺乏保护、估值和透明商业化的机制,创作者难以证明产品价值,企业难以获得资金,市场也难以专业化发展。他特别关注知识产权的确权、保护和开发,认为草案提及支持创意溯源的数字基础设施和提升知识产权价值认定能力是值得肯定的方向,但政策要真正生效,还需可靠的估值方法、透明的交易数据、明确作者与投资者及受让方权利的规定,以及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在基础设施和资本可及性方面,裴怀山表示,没有同步的摄影棚和生产服务就难以形成强大的电影产业,没有达标场地系统就难以发展音乐和表演艺术,缺乏试验空间、数据和合适人力也难以推动设计、动画、电子游戏和数字内容。但他强调,解决方案不等于增建大量工程,关键在于依法有效使用公共资产、灵活组织创意空间、推动公私合作、动员社会资源,并确保每个基础设施项目都有明确的产品、客户和运营方案。对于税收、信贷和投资优惠政策,他认为应避免两种倾向:过于谨慎而无法形成突破,或过于宽泛导致优惠分散、难以管控。每项优惠机制都须回答支持谁、支持价值链哪个环节、为何需要特殊优惠、由哪个机构决定、预算或资源来源、如何衡量结果以及受惠方未履行承诺时如何收回优惠等具体问题。

裴怀山还指出,创意生态系统不仅包括大型集团,还包括独立艺术家、创业团队、经营户、合作社、手工艺村、艺人和地方社区,这些主体往往最具独特创意素材,但获取法律、金融和市场支持的能力最有限。法律应为他们创造接触管理技能、版权、数字营销、适合规模的资金和透明分销渠道的条件。受控试验机制也须足够灵活以接纳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同时不得轻视作者权、文化数据、平台责任或消费者权益。此外,文化产业只有拥有市场才能真正发展,除投入端政策外,还需促进需求、出口、数字环境版权保护,并建立可衡量营收、就业、知识产权价值和投资效果的统计系统。

跨部门性是文化产业本质特征,也是对法案质量的考验。裴怀山举例说,一部电影涉及电影、知识产权、投资、税务、劳动和国际合作;一款电子游戏涉及技术、内容、数据、平台和市场;一个遗产价值开发项目需协调保护、社区权益、经营活动和旅游发展。若每个领域仅按各自切面管理,创意价值链将继续被不明晰的程序和责任分割。他指出,就在10月24日当天,国会同时分组讨论了《文化产业发展法》草案和《知识产权法》若干条款修订草案,这提示立法过程中需协调政策。他认为应坚持的原则是:《文化产业发展法》应是建构和连接的法律,而非重复规定各专门法已有内容;企业、知识产权、税务、土地、投资、公共资产或技术等共同问题仍由相应法律体系调整,新法应聚焦填补空白和真正必要的特殊机制。

为落实上述原则,裴怀山建议起草机构与每部相关法律进行全面对照,准确界定哪些内容只需引证、哪些需同步调整、哪些政策具备成为受控例外条件。每项特殊机制须明确规定对象、权限、期限、条件、问责、事后检查和制裁措施。他警告说,若只写“获得优先”“获得便利”而不明确谁决定、依据什么标准、通过什么程序,政策被悬置的风险很大;反之,若增设多层审批,解放创意的目标将在实施过程中被削弱。他还援引国际经验称,韩国设有《文化产业促进框架法》和韩国创意内容署(KOCCA),支持从培训、研究、产品开发到投资和海外市场拓展各环节;英国在2025年公布的创意产业增长计划中,将创意产业置于国家产业战略,把文化政策与技术革新、技能、金融、投资和出口挂钩。他认为值得学习的不是照搬组织模式,而是建立足够有效的协调牵头机构、可衡量目标和与业界及创意社区的定期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