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6日下午在第十六届国会第二次会议期间分组讨论《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当天上午,国会已听取政府关于该草案的呈文。草案共6章128条,与现行法律相比继承21条、修改补充104条、新增4条。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基本赞同全面修订的必要性,但指出草案含多项限制人权、公民权利的规定,须继续审慎审查,并建议起草机关与本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订)》等法律草案保持衔接。

根据政府呈文,修订目的是解决现行法律实施13年后暴露的障碍,为电子环境下的行政处罚提供法律依据,并推进分级分权。草案拟将部分领域的处罚时效提高至2年或3年,将个人罚款上限提高至15亿越南盾、组织提高至30亿越南盾,并在法律中直接规定各领域最高罚款额。草案还拟允许对由技术设备发现的违法行为不立笔录即作出处罚,并补充暂缓出境、封存生产经营场所、停止供水供电、暂停车辆登记检验、停止互联网及电信服务或采取技术阻断等强制措施。

草案同时调整行政处理措施的权限:将强制送入教育机构、强制戒毒的决定权转交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将公立戒毒机构内自愿戒毒及感化学校相关权限转交乡级公安长。草案拟取消暂扣财物、车辆、许可证时必须另作决定的规定,改为只立暂扣笔录和退还笔录,并延长暂扣期限至处罚决定作出或执行完毕。起草机关原本拟规定从罚款收入中安排资金支持处罚工作,但已申请撤回该内容,维持现行法律的规定。

分组讨论中,谅山省国会代表黄文宣表示赞同修订,但关注电子环境下保障民众知情权。他建议在网络连接不便或民众不熟悉线上操作的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和山区,选择适当的通知方式并提供直接指导。他还建议明确民众向处罚权人缴纳罚款后的凭证确认与信息更新流程,避免已按时缴款者因部门间信息未更新而需再次往返说明。

海防市国会代表裴忠成对不立笔录即处罚的规定表示基本赞同。他认为,载重秤、呼气酒精检测仪、交通监控摄像头等设备采集的结果已具备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相关信息可涵盖执法单位与操作人、当事人信息、图像或测量数据、违法时间地点及行为等,与笔录中的关键信息相当。他称,此类情形仍要求立笔录会增加不必要程序、延长处理时间并产生费用,与行政手续改革和数字化转型要求不符。

裴忠成还就取消暂扣及退还决定、只保留笔录的规定发表意见。他提到,现行法律要求立笔录人报请有权人决定暂扣,退还时也须作出决定;但实际执法中,执法人员常在远离机关的地点处理案件,返回机关办理决定在道路交通等领域违法量大、山区偏远的情况下耗时费力。他认为,在保留暂扣情形与程序规定的前提下简化这一环节,仍可保证暂扣的准确与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