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8日下午讨论《住房法》修订草案期间,建设部部长陈鸿明就国会代表关注的问题作出解释。他表示,发展保障性住房是面向住房困难人群的政策,但保障房转让需要设置条件,以防有人借政策牟利。
陈鸿明提出的观点是,保障房购买者不能仅因五年转让限制期届满,就当然按市场价格出售房屋。这一表态触及保障房政策目标与购房者财产权利之间的平衡问题,讨论中出现了不少相关疑问。
按照现行安排,保障房购买者可依适用条件享受土地、税收和优惠贷款等方面的政策,同时须遵守有关购买、使用和转让的严格规定。河内市民阮氏深今年抽中金钟保障房项目一套住房,她表示自己买房是为居住而非转手获利,但五年内工作调动、成家、生育或财务变故都可能发生,若限制期满仍不能按市价出售,购房者对财产的处置权能保障到何种程度,令她存疑。
居住在河内定功坊保障房的胡蓝表示,国家支持土地使用费并提供优惠贷款,他完全赞同;但五年后仍不能按市价出售,而购房者要自行承担贷款、利息和生活变动,他质疑修订政策究竟是在保护购房者,还是只保护住房不被买卖。
企业方面也提出具体操作问题。G6投资与发展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阮英奎认为,新规可能使银行对购买二手保障房的人放贷更为谨慎:借款人失去还款能力时,保障房作为抵押物因受让对象受限而比商品房更难处置,银行可能要求追加抵押物或降低贷款比例。他还提出,原开发商不再参与已发证住房的转让交易后,由谁确认新购房者符合条件、由谁负责审核材料。
河内嘉林一名保障房开发商代表建议,政策应区分两个目标:阻止购买保障房用于投机,同时保障自住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若担心购房者享受优惠后转售赚取差价,可研究收回部分优惠利益的机制,或在具体情形下适用相应财务义务,而不是一律延长转让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