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30日上午在会场讨论《基层民主法(修订)》草案。来自宣光省的代表李素兰(Lý Thị Lan)指出,草案第17条第2款只规定民众对土地使用规划及调整方案发表意见,未提及土地使用计划,可能被理解为后者不属于法定征询事项。她建议补充规定,让民众在计划获批前参与意见。
李素兰援引2024年《土地法》第17条说,该法已规定县级土地使用规划和年度土地使用计划须征询民意;而国会正在审议的《土地法》草案继续设计乡级五年土地使用计划。她表示,这类计划确定用地指标、面积、划定区域以及居民区边界和位置,可能直接涉及民众的宅基地、生产用地和生计。
她提出,若最终方案选择由乡级人民议会通过计划,这属于代议制民主形式,不能替代直接受影响民众在获批前发表意见。她以山区、边境乡面积广、居民分散为例说,仅在办公场所张贴地图和技术档案,民众难以判断哪块土地、多少面积及自身权益会受影响,征询意见应配合当面说明和易懂信息。她建议将规划、计划草案及调整方案、乡级人民委员会管理土地资金的使用等纳入征询范围,并依该法第18、19条及土地法规定执行,避免重复程序。
永隆省代表石福平(Thạch Phước Bình)就数字平台上的基层民主提出意见,认为数字平台应扩大而非限制民主权利,并须照顾老年人、难以接触技术者及数字基础设施薄弱地区居民。他建议补充原则,规定数字民主不得取消或限制民众依法选择其他参与形式的权利,并区分线上公开、线上征询与线上表决,明确三者的法律效力和电子结果有效条件。
同属永隆省的代表阮氏金钗(Nguyễn Thị Kim Thoa)赞同扩大征询形式,但认为选择形式应考虑民众的参与条件和能力,而非仅依据地方组织条件。她建议在第18条第2款补充原则,使征询形式与参与者条件相适应,保障实质平等机会且不增加手续,同时防范操纵结果。就第19条意见汇总与解释,她提出应重视汇总质量:民众不赞同某一实施方案不等于反对方针,多数同意也不能替代对少数群体和有依据建议的审查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