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将农用地转为住宅用地无需提前一年登记?

何时将农用地转为住宅用地无需提前一年登记?

一位读者提问:“我提交了将农用地转为住宅用地的申请文件,但乡人民委员会答复称指标已用完。这正确吗?哪些情况下将农用地转为住宅用地无需提前一年登记?”

两种将农用地转为住宅用地无需提前登记的情况

根据2024年《土地法》第121条第1款的规定,将农用地(水稻田、多年生作物地)转为非农用地,特别是住宅用地,属于必须获得国家主管机关许可的情况。土地使用者在转换用途后,需缴纳土地使用费,并享有权利、义务和使用制度。

然而,土地用途转换必须基于具体依据和条件。2024年《土地法》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土地用途转换情况,各有不同的法律依据和条件。具体如下:

- 如果家庭或个人希望将居民区内的农用地、或同一地块中已有住宅用地的农用地转为住宅用地,则必须依据以下规划之一:县级土地利用规划、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

如果民众申请转为住宅用地的部分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符合规划,职能部门将考虑批准用途转换,而不依赖于县级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根据2024年《土地法》,县级土地利用规划期限为10年。如果民众的农用地位于住宅用地规划区域内,则民众可在该10年内的任何时间将其转为住宅用地,无需登记土地用途转换需求,也不依赖于地方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农村居民区是家庭集中居住的地方,与生产、生活紧密相连,由自然条件、经济社会条件和技术基础设施形成。

此外,同一地块中已有住宅用地的农用地或花园、池塘地,即在同一证书中,部分为农用地、部分为住宅用地,可转为住宅用地而无需提前登记。

例如,证书记录地块面积为8,000平方米,其中300平方米被认定为住宅用地,剩余的7,700平方米为花园或养鱼池塘。

因此,这7,700平方米土地被视为同一地块中已有住宅用地的农用地或花园,可转为住宅用地而无需提前登记。

何时需要登记并等待指标?

2024年《土地法》第116条第3款规定了其他情况下将农用地转为住宅用地的条件。

例如,将独立的农用地(水稻田、多年生作物地)转为住宅用地,该地块不位于居民区内,也不与住宅用地同属一块地。

考虑这些情况用途转换的依据是已获主管机关批准的县级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即必须依据分配的土地使用指标。

在实施两级地方政府模式(取消县级)后,先前批准的县级规划图、土地利用计划仍将作为考虑土地用途转换的依据。

这确保了行政区划调整后土地管理不会中断。

职能部门必须使用已分配给该地区的旧指标来解决民众的申请文件。

此外,国会2025年第254号决议规定了一些特殊机制和政策,旨在解决执行2024年《土地法》中的困难和障碍,规定不组织制定直辖市五年土地利用计划(2026-2030年)、县级土地利用规划、县级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乡级土地利用规划、乡级土地利用计划。

取而代之的是,各地在组织制定2021-2030年省级规划调整、展望至2050年时,必须确定国家土地利用规划分配的土地使用指标,以及根据地方土地使用需求分配到每个乡级行政单位的土地使用指标。

这意味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制定不再进行,土地使用指标将在省级规划中确定并分配到每个乡级行政单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允许土地用途转换取决于地方是否已分配指标。

政府错误拒绝,民众可申诉

因此,当希望将农用地转为住宅用地时,民众必须明确自己的土地属于哪种情况。

如果是同一地块中已有住宅用地的农用地和居民区内的农用地,而乡级人民委员会以“指标已用完”为由不解决用途转换问题,则是不合适的。民众有权申诉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级人民委员会必须解决土地用途转换问题。

相反,如果地块是纯粹的农用地,不位于居民区内,不与住宅用地交错,也不属于同一地块中已有住宅用地的情况,则土地用途转换仍必须依据分配的土地使用指标。

此时,如果乡级人民委员会通知“指标已用完”,民众有权要求主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指标信息。

如果相关土地使用指标(水稻田转为住宅用地指标)已根据适用的规划或计划用完,则国家机关可能尚未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批准用途转换。

主管机关必须书面答复申请人,明确拒绝解决土地用途转换的理由。

目前,当许多地方正处于过渡期,根据省级规划调整规划和重新分配土地使用指标时,暂时未解决一些用途转换申请文件可能具有法律依据。

(编译:Eric 越南网;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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