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8日上午继续第二会期议程,就《证券法》若干条款修订补充草案进行讨论。多名代表把焦点放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高管的任职标准上,认为草案在放宽行政手续的同时,部分条款的松紧安排需要重新权衡。
芹苴市代表苏爱云(Tô Ái Vang)提出,草案要求董事会主席具备从业年限、业务经验和专业执业证书,混淆了战略管理角色与专业执行角色。她建议,强制执业证书只适用于总经理(或经理)及分管直接业务的副总经理;不兼任执行职务的其他法定代表人,只需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并拥有经济、金融、银行或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她以九龙江三角洲为例说,当地正需要跨国集团投资物流基础设施、陈 đề港和大型工业园区,这一调整可为企业保留用人弹性。
海防市代表裴春海(Bùi Xuân Hải)指出,现行《证券法》规定,提交申请前6个月内因证券领域行政违法被处罚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而草案删去了这一人身条件。他表示,这意味着草案接受曾因证券领域行政违法被处罚的人出任总经理。多名代表赞同减少行政手续,但认为取消人身标准的理由尚不充分。
顺化市代表阮海南(Nguyễn Hải Nam)提出公开发行认定与国企撤资程序之间的衔接问题。他说,2019年《证券法》第4条第19款规定,凡使用大众媒体的发售形式均被视为公开发行证券,而第15条要求公开发行企业按规定盈利;与此同时,国企资本管理法律要求撤资公开透明、通过拍卖进行。他举例说,亏损的国有资本企业撤资时,广泛公布拍卖信息可能触碰公开发行及盈利条件,不公开又可能违背透明原则。他建议厘清拍卖信息披露与公开发行证券的本质区别,并区分增发股票与转让现有股份。
胡志明市代表陈英俊(Trần Anh Tuấn)就银行证券托管登记条件发言。他说,现行法律要求银行满足最低资本充足率、最近一年盈利,并具备托管场所和设备。他赞同简化手续,但认为最低资本安全条件应单独考虑,因为托管直接关系投资者资产,托管登记证书也是银行担任投资基金监督银行的前提。他建议通过国家证券委员会与越南国家银行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检查资本安全条件,并研究由国家银行在银行不再满足托管条件、尤其被采取早期干预或特别控制措施时,及时通知国家证券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