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30日上午在会场讨论《房地产经营法》修订草案,多名代表就草案第4条、第19条等条款提出意见,重点集中在防止开发商将不符合规划、设计的公寓投入经营,以及保护购房者权益。
海防市代表武文进表示,草案关于信息公开和房地产入市条件的规定应进一步具体化,以阻止开发商出售不符合已批准规划、设计的公寓。他说,每个项目都有明确层数、公寓数量和面积的文件,关键在于开发商逐套出售时建立事后核查机制,由责任机构将拟售公寓清单与已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比对;一旦出售数量超出获批范围,应立即发现并制止,而不是等民众买房入住后再处理。他建议完善草案第4条第2款及第19条第4款、第5款,明确核查拟售公寓清单的责任,并公开符合出售条件的公寓、及时警示和阻止违规公寓交易。
武文进还强调开发商和管理机构在项目违规建设仍被投入经营、向民众收款情况下的责任。他认为,小违规若未在初期发现和制止,可能累积成大违规,时间拖长后后果更严重、处理更复杂,尤其涉及价值较大的住房和民众多年积蓄。他建议审查草案第5条和第59条,明确各机构在发现、制止和处理违规中的责任,研究足够严厉的处罚措施和追缴非法所得的机制,不让开发商继续从违规公寓中获利;并完善第13条、第15条、第18条等条款,要求开发商退款、赔偿并确保补救后果,尤其是工程被迫拆除、影响民众权益和住所的情形。
兴安省代表阮文辉就保护购房者权益提出意见,主张阻止企业在法律文件尚未完备时就将房地产投入交易。他建议明确规定禁止行为,包括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经营房地产,以及在房地产未具备入市条件时收取定金、留位费、登记意向金或其他具有担保买卖、租购性质的款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他说,房地产未具备入市条件时,开发商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客户款项以担保该房地产的买卖或租购。
阮文辉认为,这样的规定可限制通过更改收费名目规避法律,也为管理机构检查、处理违规和保护购房者提供更明确依据。他指出,缺少一份辅助性材料与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明、未完成建设手续或未满足房地产入市条件不同,若不明确区分,可能出现一边交易一边补办文件、把风险推向购房者的情况。他建议补充规定,交易前经营方必须提供证明房地产具备交易条件的完整法定文件,不得以日后补充文件的承诺替代交易前应满足的法律条件;文件有偏差或不清晰的,须在继续交易前核实澄清。他还强调应公开房地产的法律状态、已具备和缺失的文件以及相关财务义务,让购房者在决定前有依据核查和评估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