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日前讨论《房地产经营法》修订草案,多名代表围绕保护购房者、抑制投机和规范项目转让提出修改意见。海防市代表阮玉山表示,修法不仅要为企业纾困,还须保护购房者的资金、释放停滞项目资源并提高市场透明度。

针对期房交易,草案规定定金不得超过售价的5%,且仅在房地产具备经营条件时方可收取。阮玉山认为,购房者仍需提前支付大额款项却无法监督资金用途;他建议将担保设为默认机制,购房者只有在充分知情后另行确认才能放弃,并在无担保情况下按施工进度监管付款、将放款与实际完成量挂钩。他还提出应按交易实质而非名称识别留位费、登记意向金、优先费等款项,防止项目未具备经营条件时经由中介集资。

清化省代表黎清环警告房地产金融化,指住房正从安居资产变为投机、短炒工具。他认为,允许未取得权证的期房买卖合同转让,为投机创造条件:投资者只需支付定金和首期款,待价格上涨后转让合同赚取差价,每经一层中介便增加差价和经纪费用,推高房价。他建议禁止转让期房买卖合同,并研究在工程完工后售房的路线图;同时把交房时收款上限从合同价值的95%降至70%,其余30%在购房者收房并取得权证时支付,以强化开发商完善基础设施和履行财政义务的责任。

同奈市代表郑春安建议在草案第5条禁止行为中增列操纵房地产市场行为。他指出,起草机关以已有欺诈、欺骗规定和刑法调整为由未采纳该建议,但交易欺诈与市场操纵并不等同,操纵行为可能扭曲整个区域的价格和供求,对经济和民众生活造成较大后果,因此应配套识别、监督和处理机制。他还批评草案第55至57条的市场调节原则和措施仍较笼统,建议依据数据建立预警指标体系,按风险类型分组施策,并明确牵头机构在跟踪、预测、预警和评估方面的责任。

海防市代表阮氏越娥就项目转让表示,草案第30条第4款要求开发商在转让全部或部分项目前完成土地财政义务,这对严肃财经纪律、防止财政收入流失是必要的,但对特殊情形应更灵活。她举例说,有的项目合法推进、仍可继续实施,但开发商失去财力无法缴纳土地使用费,而有能力的其他投资者愿意接手并履行剩余义务;若仍强制原开发商先完成义务,项目可能继续停滞,国家收不到钱,土地资源被浪费,购房者继续等待。她建议对具备继续实施条件、不属于收回土地情形且已明确剩余财政义务的项目,增设附条件转让机制,受让方须证明财力,应缴国家的款项须按受控机制在转让完成前或同时直接缴入预算,转让不得减少预算义务或免除已产生违规责任。

阮氏越娥还就第37条合同转让表示,赞成扩大可转让合同类型以满足合法交易需求、提高市场流动性,但合同经多个主体转让、尤其是房地产尚未取得权证时,若缺少更新和确认法律状态的机制,可能带来重复交易、纠纷和计税困难。她建议强制确认和更新转让信息,明确权利、义务转移时点及开发商确认合同状态的責任,并在住房和房地产市场电子数据系统上更新,便于相关方核验且不增加行政手续。建设部长陈鸿明在解释时表示,草案已规定定金、担保和开发商义务以保护购房者权益,建设部将继续审查完善相关规定,推进住房和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与土地、税务、人口数据互联,补充电子标识码以增强透明度、减少欺诈和投机,并继续吸收代表意见、配合国会机构完成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