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30日上午在第十六届任期第二次会议框架内讨论《房地产经营法》修订草案,多名代表就定金和变相收费条款提出修改意见,要求防止开发商在项目未具备法定经营条件时向客户集资。

兴安省代表阮文辉指出,草案第18条第5款规定开发商只能在房地产具备经营条件时收取不超过售价5%的定金,但实践中企业常以“登记留位”“诚意金”“订位费”或名称不同的其他文件收费。他认为,若仅依据协议名称或款项名目判断,将难以认定是否属于违规定金或集资;一旦项目无法推进或不被允许出售,购房者往往承担最大风险。他建议在第5条第1款中补充禁止在未具备经营条件时收取定金、留位费、登记意向金或具有购房担保性质的其他款项,并规定任何向客户收款的行为都须遵守法定条件、限额和程序,不取决于协议名称。

林同省代表杨克梅就第20条涉及5%合同款项和购房者保护的内容提出,该款项只有在明确账户控制主体、解付凭证以及开发商丧失支付能力时的处理方案后,才能真正保障买方权益。她建议规定5%款项须独立管理,仅在证明办证义务已完成或有法律依据、或购房者自行办理手续时解付,同时保障利息归属、退款机制和争议处理。

清化省代表梁氏花要求厘清5%款项的账户名义人、缴款时间、费用承担方和剩余款项的监管机制。她表示,购房者同意自行办理产权证书须确保自愿,开发商仍有责任完成义务并移交完整材料。对于银行担保,她提出应区分银行同意向开发商提供担保与向每个客户发放担保,明确信息提供责任和购房者选择该形式时的担保承诺。她还建议补充规定,若管理部门超过8天未回应,应明确责任和处理方案,避免因拖延让各方自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