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30日在全体会议上讨论《基层民主实施法(修订草案)》,公民倡议机制中“至少10%住户同意”的门槛成为多名代表集中质疑的条款。草案第13条第2款c项规定,村民或居民组居民提出属于该条第一款事项的倡议,须获得所在村或居民组至少10%住户同意,方可送交村长或居民组长提交社区讨论决定。
莱州省国会代表团专职副团长黄国庆表示,基本赞同保留这一规定,但建议评估该比例对不同人口规模地区的适用性。他举例说,山区一个有100户的村只需10户同意,而一个有2000户的居民组则需动员200户,即便采用短信方式也十分困难,而这只是倡议进入讨论的条件,尚非社区的最终决定。他建议研究按人口规模设定同意门槛,可将百分比与同意户数上限结合。
庆和省国会代表Chamaléa Thị Thủy同样认为固定10%的比例过于僵硬、难以执行。她指出,山区村落地形分割、住户分散,逐户征集签名十分辛苦;城市居民组或高层公寓动辄数千户,为修路、装灯等小型民生倡议凑齐数百户签名几乎不可能。她建议不在法律中规定固定百分比,或改为只需部分住户代表同意、或经居民组阵线工作委员会评估认为有利于社区公共利益,即由村长或居民组长提交社区讨论决定。
林同省国会代表Cil Bri从少数民族和山区接触实际的经验出发说,对当地居民而言,民主有时始于知道某项工程建在哪里、讨论各项捐款、就土地和生计表达愿望等贴近生活的事务。他强调,提出意见的权利必须与获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相伴;草案虽补充了反馈权利与吸收说明责任,但若缺少时限、负责窗口和迟复责任,民众仍可能陷入漫长等待。他建议在第5条和第7条明确受理通知、转交有权机关、答复时限和处理进度的责任,并在第19条设计中防止以同意比例为由忽视部分民众的正当声音。
内务部长阮进海作吸收说明时表示,为确保实质民主与纪律、纲纪和问责相结合,草案补充规定公民在基层民主中的权利与义务、责任相对应,并规定机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在提供信息、受理处理民众意见建议方面的责任,确保全过程及处理结果可追踪。草案拟由政府颁布基层民主实施评估指标体系,并考虑将建标责任扩展至国会各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审计署、国家主席办公厅及各级人民议会。阮进海说,起草机关将继续梳理、充分吸收代表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国会审议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