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30日在全體會議上討論《基層民主實施法(修訂草案)》,公民倡議機制中“至少10%住戶同意”的門檻成為多名代表集中質疑的條款。草案第13條第2款c項規定,村民或居民組居民提出屬於該條第一款事項的倡議,須獲得所在村或居民組至少10%住戶同意,方可送交村長或居民組長提交社區討論決定。

萊州省國會代表團專職副團長黃國慶表示,基本贊同保留這一規定,但建議評估該比例對不同人口規模地區的適用性。他舉例說,山區一個有100戶的村只需10戶同意,而一個有2000戶的居民組則需動員200戶,即便採用短信方式也十分困難,而這只是倡議進入討論的條件,尚非社區的最終決定。他建議研究按人口規模設定同意門檻,可將百分比與同意戶數上限結合。

慶和省國會代表Chamaléa Thị Thủy同樣認為固定10%的比例過於僵硬、難以執行。她指出,山區村落地形分割、住戶分散,逐戶徵集簽名十分辛苦;城市居民組或高層公寓動輒數千戶,為修路、裝燈等小型民生倡議湊齊數百戶簽名幾乎不可能。她建議不在法律中規定固定百分比,或改為只需部分住戶代表同意、或經居民組陣線工作委員會評估認為有利於社區公共利益,即由村長或居民組長提交社區討論決定。

林同省國會代表Cil Bri從少數民族和山區接觸實際的經驗出發說,對當地居民而言,民主有時始於知道某項工程建在哪裡、討論各項捐款、就土地和生計表達願望等貼近生活的事務。他強調,提出意見的權利必須與獲知處理結果的權利相伴;草案雖補充了反饋權利與吸收說明責任,但若缺少時限、負責窗口和遲復責任,民眾仍可能陷入漫長等待。他建議在第5條和第7條明確受理通知、轉交有權機關、答覆時限和處理進度的責任,並在第19條設計中防止以同意比例為由忽視部分民眾的正當聲音。

內務部長阮進海作吸收說明時表示,為確保實質民主與紀律、綱紀和問責相結合,草案補充規定公民在基層民主中的權利與義務、責任相對應,並規定機關、單位、組織和個人在提供信息、受理處理民眾意見建議方面的責任,確保全過程及處理結果可追蹤。草案擬由政府頒佈基層民主實施評估指標體系,並考慮將建標責任擴展至國會各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審計署、國家主席辦公廳及各級人民議會。阮進海說,起草機關將繼續梳理、充分吸收代表意見,修改完善後提交國會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