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内务部颁布第28/2026/TT-BNV号通知,明确自2027年1月1日起,由国家对六类对象缴纳医疗保险费。该通知同时废止2019年劳动荣军与社会部第30/2019/TT-BLĐTBXH号通知。上述六类对象均属内务部管理范围,通知要求相关人员注意适用时间节点,主动核查自身医保权益。
六类对象中,第一类为依照革命有功者优待法令享受优待制度的革命有功人员。第二类为革命有功者的亲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养育人;烈士配偶改嫁或另娶后仍按月领取抚恤金的人员;以及若干有功人员年满6岁至18岁以下的子女,或18岁以上仍在就学、重度或特别重度残疾的子女。
第三类为与革命有功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服务人员,包括服务越南英雄母亲的人员,以及服务伤残军人、病兵、感染化学毒剂且身体损伤率达81%以上人员、1945年前及1945年至八月革命前参加革命活动人员的人员。第四类为参加抗战的老兵,涵盖1975年4月30日前参加抗战者,以及此后参加保卫祖国战争、在柬埔寨执行国际任务和帮助老挝的老兵。
第五类为依照政府总理第170/2008/QĐ-TTg号决定享受制度的抗法时期青年突击队员。第六类为依照政府总理第40/2025/QĐ-TTg号决定,居住在岛乡和特别行政区的人员。通知还提示,由国家预算缴纳医保与享受全部免费诊疗服务并非同一概念,医保卡待遇范围、支付比例和使用手续仍须依照现行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