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8日在會場討論《證券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多名代表圍繞金融科技“受控試驗機制”(監管沙盒)的免責範圍與審批權限提出意見。據《人民報》報道,草案部分規定仍偏重行政審批,代表要求釐清新技術試驗中的法律邊界。

芹苴市代表蘇愛芳(Tô Ái Vang)表示,證券市場對系統性風險極為敏感,若免責法律框架規定模糊、技術客觀風險與主觀行政違法的界限不清,監管機構將不願批准突破性金融科技模式,技術資金和人才可能流向區域內機制更寬鬆的國家。她建議補充規定:參與並管理試驗的組織和個人若依規完整執行經有權機關批准的風險控制流程,因技術客觀因素造成損害時可獲民事和行政責任豁免,並增設科技風險保險機制。

河內市代表阮芳水(Nguyễn Phương Thủy)認為,受控試驗機制可為創新創造條件,也便於監管機構在廣泛推廣前評估風險,但證券服務直接關係投資者財產和市場安全,機制設計須既留出創新空間,又守住市場監管原則。她提出應確保《證券法》與科技、創新及數字工業法律銜接,明確對法律未規定或與法律規定不同內容准予試驗的權限,並警告只發試驗許可而不解決法律障礙,或允許突破法律卻無明確依據和權限,都會帶來合法性與審批責任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