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最高人民檢察院已對阮公明(54歲,河靜省人)及另外46名被告提起公訴。阮公明原為公明綠化總公司董事長,案件涉及該公司系統及多個相關單位和地方在綠化項目招標中的違規行為。起訴書認定,阮公明被指控犯有《刑法》第222條第3款規定的“違反招標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罪。由於阮公明正被通緝,司法機關依法對其進行缺席起訴,案件已移送胡志明市人民法院進行一審。

起訴書指出,阮公明組織、運營一個由60家公司在38個省市開展業務的綠化企業系統。儘管各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但運營仍受阮公明統一指導。為管理各地招標活動,他設立董事會、區域經理、分公司經理及法務、技術部門,分公司負責接觸投資方、尋找項目、考察地盤並準備招標相關工作。阮公明直接或通過管理人員指導系統內法人參與綠化種植和養護項目投標,還使用一些公司充當“陪標”角色,在承包商選擇過程中製造形式上的競爭。

起訴書認定,2019年至2023年間,公明綠化系統在38個省市參與1218個項目投標,合同總額超過3.962萬億越南盾。案件中的招標違規行為被認定給國家造成超過7900億越南盾損失,其中阮公明個人被指獲利超過2648億越南盾。中標後,工作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的派工單分配,項目資金按比例分成:分公司50%、區域35%至40%、阮公明10%至15%。阮公明還被指有抬高苗木價格、串通投標、在招標中舞弊等行為。

起訴書還查明,2023年廣平省公安廳對公明綠化系統違規行為立案調查後,阮公明收回重要電腦,指示員工刪除郵件、銷燬文件和證據,並更換使用的手機。2023年6月6日,阮公明與家人逃往國外。由於被告不在當地、無法確定住所,公安部安全調查機關已發佈通緝令、公開信息,並按規定進行缺席調查和起訴。公安部表示,任何人都有權逮捕被通緝人員並立即扭送至最近的公安機關、檢察院或人民委員會;逮捕或接收被通緝人員後,須立即通知公安部安全調查機關。調查機關要求阮公明投案自首,以享受法律寬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