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9日上午在全體會議廳討論《土地法》修訂草案,徵地後的補償、安置與生計保障成為多名代表集中提出的問題。討論圍繞草案中已有的支持條款展開,代表們認為現行文本對“由誰負責、如何評估”規定不足,建議在補償方案之外增加生計恢復和後續跟蹤機制。

來自芹苴市的代表趙氏玉豔(Triệu Thị Ngọc Diễm)指出,草案第41條第5款和第46條已確定保障生計的責任,並要求在批准補償方案前調查收入,但相關機制和責任仍不清晰。她提到,種植多年生作物、水產養殖或小本經營的家庭收入隨季節波動,僅記錄某一時點的收入,可能無法反映實際生活水平和對被徵土地的依賴程度。

趙氏玉豔建議在第46條中補充規定:補償、支持與安置方案必須確定因徵地而失去收入或收入明顯減少的情形,並提出相應的生計恢復措施。她認為,生計恢復方案應明確經費、實施時間、負責機構和結果評估指標,並須徵求受影響民眾意見,與補償安置方案同時批准。她還建議在第41條第5款中增加省級人民委員會的責任,組織跟蹤評估徵地後的就業、收入和居住條件,在民眾因徵地直接影響而尚未穩定生計時代為落實或提出補充支持。

來自海防市的代表阮氏越娥(Nguyễn Thị Việt Nga)表示,草案已關注補償安置和生計恢復政策,但應進一步明確保障政策落實結果的責任,而不只停留在確定支持形式。她舉例說,農戶可能被安排新住處卻失去生產用地,經營戶可能獲得土地和財產補償卻失去主要收入來源的經營地點,年長勞動者可能領到轉崗補貼卻難以找到合適工作。她認為,完成補償支付和安置安排並不等於民眾生活已經穩定。

阮氏越娥建議補充原則,要求補償、支持與安置方案確定徵地後主要生計來源面臨風險的人群,特別是貧困戶、老年人、殘疾人和直接從事農業生產者,以便採取相應支持措施。她還建議規定國家機關在組織落實、跟蹤和評估徵地後生計恢復結果方面的責任,並指出各地經濟社會條件差異較大,法律不宜對收入標準或支持期限作統一硬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