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寧省一家企業詢問,公司是否會被認定為遲繳社會保險,以及地方社保機構發送遲繳通知的做法是否合規。廣寧省社保機構就此作出解釋,並稱已責成東潮市基層社保機構直接與涉事單位溝通、澄清情況。

廣寧省社保機構援引2024年《社會保險法》第34條第4款a項說明,該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用人單位按月繳納強制社會保險的最晚期限為次月最後一日。該機構同時援引第38條,列出被認定為遲繳強制社會保險和失業保險的幾種情形。

根據第38條,用人單位在法定最晚繳費日之後仍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已登記參保金額的,屬於遲繳;未在法定期限屆滿後60日內為應參保人員辦理登記或登記人數不足的,也屬於遲繳。此外,屬於該法第39條第2款規定的不被視為逃避繳納強制社會保險和失業保險的情形,同樣納入遲繳認定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