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此前通過第37號決議,規定組織和個人在滿足特定條件時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責任。10月30日上午,越南《今日農村報》/電子《民越報》在河內舉辦研討會,主題為“經濟案退賠:嚴懲與寬大之間的協調”,多名國會代表、學者和律師就決議落地後的界限問題提出意見。
第37號決議列出多項免於追訴的條件,包括不涉及腐敗、行為出於公共利益而非個人或小團體利益、無牟利動機、未造成資產流失浪費,或即使造成損失也已全部彌補。決議還允許部分情形排除刑事責任,例如在應用科學技術、創新和數字化轉型中因風險造成損害,但已遵守流程並採取充分預防措施者。決議自2026年9月1日起生效,實施期為3年。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委員範文和(Phạm Văn Hòa)在研討會上表示,該決議旨在鼓勵幹部、公務員和企業為公共利益大膽履職、投資經營。他稱,執行任務中出現差錯、甚至造成國家資產損失,但不牟利、不腐敗、無主觀故意且未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情形,應考慮適用免責機制;對於腐敗、侵佔資產的行為,違法者仍須依法承擔責任。
河內國家大學非傳統安全研究所副所長、大校杜景慎(Đỗ Cảnh Thìn)認為,鼓勵經濟案違法者主動退賠“是人道而非縱容”,但須區分寬大與無罪開釋、免除刑事責任與免除刑罰執行。他提出,故意違規後用錢尋求減輕責任,不能與真誠自覺彌補損失等同,適用政策應謹慎,避免形成“只要有錢退賠就能免刑責”的錯誤認識。
律師陳俊英(Trần Tuấn Anh)指出,現行法律尚無具體制裁比例。他稱,目前僅有貪汙財產罪和受賄罪中退還四分之三款項可獲死刑轉無期徒刑的規定,而這兩項罪名已取消死刑,該規定不再適配。他還提到,依《刑法》第51條第1款認定自願彌補後果時,金額確定十分複雜,尤其在多名共犯角色和經濟條件不同的案件中。他建議研究將經濟犯罪退賠比例入法,例如退賠損失50%以上並有坦白情節者可適用低於量刑框架最低檔的刑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