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4日下午討論《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多名代表就罰款檔次、處罰時效和最高罰款額提出意見。國會預計11月21日表決通過該修訂草案。
慶和省國會代表團副團長黎友智(Lê Hữu Trí)表示,提高罰款須基於實踐評估,罰款額度要對嚴重、造成重大後果或非法獲利高的行為具有足夠威懾力,同時與違法性質、程度及受罰人履行能力相稱,避免給民眾、經營戶和小企業造成困難。他建議審查各罰款幅度,明確區分初次違法、過失違法與累犯、有組織違法,並確保處罰針對正確的人和行為、符合權限與程序。
對於延長處罰時效的提議,黎友智認為須明確具體領域、行為類型、時效計算方式以及發現和終止違法的時間點,同時釐清主管機關及時處理的責任,避免民眾和企業長期面臨被處罰的風險。
西寧省清田坊黨委書記阮廷春(Nguyễn Đình Xuân)建議考慮將初次違法列為減輕情節,尤其是技術性或行政性失誤;他指出刑法已有對初犯減輕處罰的規定,而行政處罰尚無類似條款。他還認為,對所有情形一律按組織罰款為個人兩倍可能並不合適,因為經營戶和小企業的規模與財力遠不及大公司,建議按組織規模分組設定罰款,而非固定比例,並將重心從處罰轉向預防,加強指導、警示和基於風險的檢查。
永隆省國會代表團副團長阮氏燕妮(Nguyễn Thị Yến Nhi)贊同加強處罰,將個人在環境、食品安全、消防等可能對社區造成重大損害領域的最高罰款從10億越南盾提高到15億越南盾,組織從20億提高到35億越南盾。但她強調罰款須與行為及非法獲利相稱並確保可執行性,若罰款過高而違法者無力履行或設法逃避、拖延執行,國家管理目標仍無法實現。她建議政府在制定各領域罰款框架時,依據行為危險程度、非法獲利和處罰決定實際執行能力三要素評估影響,並重視恢復原狀、治理汙染、拆除違建或上繳非法所得等補救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