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5日上午審議《消防、救援與救護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多名代表在討論中要求明確:當驗收機制由國家機構檢查驗收轉為投資方自行驗收並承擔責任後,後續檢查(後檢)的責任、權限和處罰如何落實。

代表基本贊同減少企業手續和時間的方向,但認為管理方式改變須與實質安全管控同步,尤其是公寓樓和高火災、爆炸風險工程。

清化省代表團代表高孟靈提出,公寓樓應在交房前核查已批准設計中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實。他指出,設計審定是審查方案是否滿足安全要求,驗收檢查則是將實際工程與設計對照;購房者難以自行判斷整棟樓的消防車道、疏散、防火防煙分區等安全措施。若違規在居民入住後才被發現,整改可能須限制使用工程或搬遷居民。他建議將消防安全措施檢查併入建設驗收檢查程序,先適用於公寓樓,其他工程由政府根據自救能力、火災後果程度和投入使用後整改能力確定;若發現與設計不符且影響消防安全,投資方須在主管部門確認已整改後方可交付使用。他還建議公開公寓樓是否具備交付條件,供購房者查詢。

順化市代表團代表阮氏秀表示,基本同意轉為投資方、業主自行驗收,但設計正確不等於施工正確,有設備不等於設備有效運行,有驗收記錄也不等於已排除所有不安全風險。她要求明確後檢的範圍、權限、方式、檔案保存責任,以及驗收不符合設計時的處理措施。

河內市代表團代表杜德鴻河認為,後檢要有效,需更新數據、分清責任,並把資源集中於人員密集、高層和火災爆炸風險高的工程。他建議政府完善實施細則、實施條件和處罰規定,使違規行為能及時被發現、強制整改並消除不安全風險;申報手續應便利,避免增加等待批准的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