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6日下午討論《環境保護法》若干條款修訂草案,低排放區的設立條件與成本分擔成為焦點。胡志明市代表阮武忠(Nguyễn Vũ Trung)表示,設立低排放區須與保護居民健康的目標掛鉤,併為受影響群體提供可行的轉型方案,不能讓低收入者承擔轉型成本。
阮武忠指出,草案規定低排放區的設立原則,並授權省級人民委員會提交同級人民議會決定。他認為這一權限安排具有代表性,與政策對民眾生活的影響相稱;但草案仍缺少強制性要求,包括健康影響評估、汙染數據公佈、社區諮詢,以及針對受影響群體的支持路線圖。
他分析,如果在公共交通尚不能滿足需求、缺少換乘點和適當轉型支持政策之前就限制車輛,成本可能落到低收入勞動者、殘疾人、老年人和小型經營場所身上。他建議地方在設立低排放區前公開基線數據,開展健康及經濟社會影響評估並徵求社區意見,方案還須配套完善公共交通和協助民眾轉換車輛的路線圖。
同日討論還涉及向已超載水體排放廢水的規則。阮武忠對草案保留“不得向已無承載能力的水體排放”原則、卻為新項目開例外表示疑慮:處理後廢水達到地表水水質標準,並不等於整個流域的汙染總負荷不會增加。他建議確立不得增加已超標參數負荷的原則,例外須按參數逐一評估,並計入累積影響和季節性不利條件。
嘉萊省代表黃氏英草(Huỳnh Thị Anh Thảo)表示,一條河流可能在某項汙染參數上超載,例如有機物,但對其他參數仍有承載空間;若繼續允許新項目排放汙染物,汙染可能持續,影響下游生活用水、水產養殖和農業生產。她建議修改草案第7條第2款,除有經核驗的減載或處理方案、確保不降低受納水體質量外,不得增加已超載汙染參數的負荷。
黃氏英草還提到取消廢物處理工程試運行程序的建議。她認為企業可自行試驗、調試並在達標後排放,但須有核驗機制,尤其是高風險排放源;工程建成不等於能在各種負荷下穩定處理廢物,應保留監測結果,並具備在工程未達標時防止排放的措施。阮武忠則建議,將監測能力認證改為自行申報,須同時配套檢驗標準、獨立檢查和數據追溯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