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8日在國會主席陳青敏主持、副主席阮氏紅 điều hành 的會議上,就《證券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進行全體討論。多名代表圍繞國有資本退出、市場技術基礎設施和人力資源政策提出具體修改意見,草案尚未進入表決階段。

來自順化市代表團的阮海南指出,現行法律要求國有資本退出須公開、透明並以拍賣方式出售,以防國有資產流失;但企業若處於虧損狀態,公開登載拍賣信息又可能被《證券法》認定為不具備公開發行證券條件。他認為這一矛盾使虧損國企難以退資,資金流動受阻,也可能錯過重組和恢復機會。

阮海南建議在《證券法》第4條第19款關於“向公眾發行證券”的概念中增加除外規定:企業依法律規定在媒體廣泛公佈信息、以競價方式出售現有股份,不應被視為公開發行證券。他同時提出,應要求信息披露文件明確警示企業虧損狀況,讓參與競價的投資者自行承擔風險。

胡志明市代表團代表陳黃銀提出,越南證券市場運行已26年,期間曾出現交易系統中斷、不得不暫停交易的情況,影響包括外國投資者在內的市場情緒。他援引統計稱,目前市場上個人和機構交易賬戶超過1400萬個,因此需要投資現代化的信息技術基礎設施,保障市場連續、安全、透明運行,並朝取消午間休市、實現連續交易乃至24小時交易的方向發展。

海防市代表團代表裴春海對草案中“國家鼓勵、優待、發展和吸引證券業人力資源”的表述提出疑問,認為草案未界定“證券業”範圍,若優待覆蓋所有證券業企業員工,既不合理,也對其他行業勞動者不公平。他建議將政策對象限定為國家證券管理機構和市場監管部門的高質量人才,並指出第6條第3款缺乏具體實施細則和授權細化主體,可能只具宣示性而難以落地。

裴春海還建議在第6條中增加一款,明確國家採取適當政策和措施保護證券市場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陳黃銀則強調,應重視市場監管、交易指令監察和檢查環節的人力資源,認為只有高質量人才才能發現市場中的串通、操縱和壟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