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蘇林代表中央委員會簽署第224號規定,對黨員參與投資經營活動作出規範。越通社刊出的規定全文顯示,該文件簽署日期為2026年10月14日,內容涵蓋黨員參與投資經營的主張、原則、界限、權利、責任以及利益衝突控制。

規定確立的一般原則是,黨員依照本規定和法律規定參與投資經營活動,遵守黨員不得從事事項的相關要求,在履行對國家、社會、環境、勞動者和消費者的義務與責任方面起模範作用,保持商業道德,建設健康商業文化,踐行負責任經營。黨員的所有權、財產權及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在權利保障方面,規定明確,黨委和黨組織不得在本規定及中央書記處指導所設條件與程序之外,額外設置限制黨員合法投資經營權利的條件和程序。與此同時,黨員的權利、界限和利益衝突控制按其所任職務、工作崗位、職責和任務適用;一人兼任多職或屬於多類對象的,須遵守對應每一職務、任務和對象類別的限制,確保利益衝突控制和國家秘密、工作秘密保護要求。

對公共部門黨員,規定列出禁止性界限:不得違規使用國家資產、信息、數據、人力、研究成果及其他公共資源,為本人、關聯人員或利益集團的投資經營活動服務;不得投資經營其直接決定、管理的經濟組織或領域;不得讓投資經營活動影響所任職責和任務的完成。

規定還明確,是否同意黨員參與投資經營活動,由有權限的層級按幹部管理分級作出決定。該同意屬於黨內要求,不替代法律規定的條件、順序和程序。